主席: 首先,本人申報,本人都有擔任上市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職位,有收受董事袍金,但就沒有股票認股權証,亦沒有持有該等上市公司的股票。此外,本人以立法會議員身份曾經被委任為非上市公營機構的董事局成員,這就是香港機場管理局。我以下的發言是我個人的經驗和體會,覺得不吐不快。
在引起今天兩項爭議性議案的「高鐵項目」的討論期間,本人也曾經成爲反高鐵人士的抨擊對象,指我有擔任上市地產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職位和我自己持有的工廠大廈是位於高鐵走綫之上;因此,若我支持高鐵,就是涉及私人利益,幫間上市公司,又幫我自己!我當時也曾發言指出,大角咀大同新邨和我的工廠大廈,因爲都位於高鐵走綫之上,將來都會受到高鐵運行的影響,重建價值亦受限制。那爲何大角咀的業主就是苦主,而我,因爲是立法會議員,就有利益衝突呢?其實我也是苦主呀!
事件反映兩個現象,一個是:只要有好多人出聲扭曲,歪理都可以變成真理;其次是,有些人是想以群衆壓力壓立法會議員。令他們在一些爭議性話題上不要說真話或表態!我和大角咀的小業主面對同樣困境但就待遇不同,這就是將歪理變成道理的例子。
至於想以群衆壓力逼立法會議員唔好講真心話的例子就多得很,指我支持高鐵是有個人利益是例子之一,想講到我覺得「唔好意思」,免得過就不要表態。但是,我作爲一個生意人,有工廠、投資在香港、内地、我看見高速鐵路的發展趨勢改變城市群的發展,所以我以宏觀角度、香港經濟、社會發展為大前提,支持興建高鐵,又點會錯呢?
另一個例子是香港機場第3條跑道。過去6年,我被委任為香港機場管理局董事局成員,因此,在第3條跑道的發展構思上我都有提供意見,我亦支持興建第3條跑道。5月份,我已經離開機管局,但是,討論現在才是最激烈的時候;如果我因爲已經離職而忘記申報,但又表態支持第3條跑道,那我是否會違反議事規則呢?
又一個例子,我較早前在房委會和房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公開表示支持適量復建居屋。但諗番轉頭,我當時是沒有申報我是上市地產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萬一,將來政府決定復建居屋,而這間公司又碰巧參與了其中項目的話,那我是否要被秋後算賬呢?是否叫立法會有擔任地產、建築公司非執行董事的議員,都不要表態支持興建居屋呢?更加唔好加把口要求政府增加土地供應呢?
大家都知,獨立非執行董事是沒有參與公司的實質業務,更何況是旗下附屬公司的業務呢?我認爲,現行的上市公司條例對任何内幕交易獲得利益的監管已經相當足夠,加上香港廉政公署的工作做得非常出色,和有傳媒的監管,真是要走法律罅都唔容易。所以,我希望大家不要矯枉過正,幾位被投訴的議員,根本沒有涉及任何金錢利益。
對於「有關金錢利益程序規則」,本人認爲,由於所有議員都需要向立法會申報利益,即使議員在個別會議上發言時申報個人利益都是好事。如果這樣都嫌不足的話,可以在每年立法會事務委員會或任何法案委員會開波之前,再做申報程序。這樣,議員在委員會進行討論的時候,就能夠暢所欲言,將自己的長處經驗貢獻香港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