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第二輪諮詢)自由黨建議 (2015年3月6日)
1 提名委員會的構成及產生辦法
委員會人數: 1200人(見附件一)
委員會構成: 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四大界別同等比例的組成方式:
第一界別: 不變
第二界別: 不變
第三界別: 漁農界60席減至20席,空出的40席,由新增設的青年界和婦女界各20席取代;其他不變
第四界別: 不變
委員產生辦法: 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四大界別委員產生辦法作適當調整:
第一界別: 檢討「公司票」,拓寬選民基礎;其他不變
第二界別: 不變
第三界別: 青年界、婦女界席位產生辦法交相關界別確定;其他不變
第四界別: 不變
2 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程序
推薦階段
參選人: 「雙軌制」:
取得提名委員會八份一委員(150人)具名聯合推薦;或
取得有代表性的登記選民聯署推薦,即可成為參選人
推薦上限: 每名提名委員∕登記選民只推薦一名參選人;每名參選人獲得提名 委員推薦數目上限為200人
提名階段
候選人人數: 2-3人(2-3人皆可),提名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進行一次性集體決議,從云云參選人中產生2-3名候選人
候選人: 提名程序採不記名「一人最多3票制」,各提名委員一人最多可投3票,選擇1-3位參選人為候選人(但不得重複選擇同一參選人),得票最多並獲全體委員過半數票的2-3位參選人可成為正式候選人
程序公義: 提名委員會在召開全體會議進行提名程序前,需提供平台予各參選人在公平、公開、公正的環境下,向市民大眾及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解釋政綱和理念
若沒有參選人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支持,或只有一名參選人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支持,應重新啟動提名程序
3 行政長官普選的投票安排
投票安排: 採「得票最多者當選制」:只設一輪投票,每名登記選民一人一票,每票只選一人,不排人選次序,「白票」非廢票(數目不具法律後果),當選者得票不需過半數
4 其他相關問題
提名委員會任期: 維持現時選舉委員會5年任期的安排
人選不獲任命的重選安排: 修改現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對普選行政長官人選 不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情況作出規定
行政長官的政黨背景: 呼籲特區政府盡快推出政黨法,促進取消現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中行政長官不可有政黨背景的限制
普選安排的進一步發展: 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方案非「終極普選方案」;依憲制 慣例,2022年行政長官普選安排可按實際情況作循序漸進的發展(見附件二)
【附件一】
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提名委員會組成建議
第一界別 |
第二界別 |
第三界別 |
第四界別 |
||||
飲食界 |
17 |
會計界 |
30 |
勞工界 |
60 |
立法會 |
70 |
商界(第一) |
18 |
建築、測量及 |
30 |
宗教界 |
|
區議會(港九) |
57 |
商界(第二) |
18 |
都市規劃界 |
|
(1)天主教香港教區 |
10 |
區議會(新界) |
60 |
香港僱主聯合會 |
16 |
中醫藥界 |
30 |
(2)中華回教博愛社 |
10 |
鄉議局 |
26 |
金融界 |
18 |
教育界 |
30 |
(3)香港基督教協進會 |
10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36 |
金融服務界 |
18 |
工程界 |
30 |
(4)香港道教聯合會 |
10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
51 |
香港中國企業協會 |
16 |
衛生服務界 |
30 |
(5)孔教學院 |
10 |
|
|
酒店界 |
17 |
高等教育界 |
30 |
(6)香港佛教聯合會 |
10 |
|
|
進出口界 |
18 |
資訊科技界 |
30 |
社會福利界 |
60 |
|
|
工業界(第一) |
18 |
法律界 |
30 |
體育、演藝、文化及 |
|
|
|
工業界(第二) |
18 |
醫學界 |
30 |
出版界 |
|
|
|
保險界 |
18 |
|
|
(1)體育小組 |
15 |
|
|
地產及建造界 |
18 |
|
|
(2)演藝小組 |
15 |
|
|
紡織及製衣界 |
18 |
|
|
(3)文化小組 |
15 |
|
|
旅遊界 |
18 |
|
|
(4)出版小組 |
15 |
|
|
航運交通界 |
18 |
|
|
漁農界 |
20 |
|
|
批發及零售界 |
18 |
|
|
青年界 |
20 |
|
|
|
|
|
|
婦女界 |
20 |
|
|
小計 |
300 |
小計 |
300 |
小計 |
300 |
小計 |
300 |
|
總計 |
1200 |
【附件二】
憲制慣例 vs 「終極方案」
1 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議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決定自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並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2-3名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831決定」”)
2 有人擔心,因該《決定》對行政長官普選並無說明適用年份,即使立法會按照「831決定」內容通過2017年第五任行政長官普選安排,2022年第六任及以後的行政長官普選安排將不能再按《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作進一步改良,變相成為普選行政長官的「終極方案」。有人更借此號召市民大眾上街,要求否決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方案,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收回「831決定」。
3 我們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和實踐中的憲制慣例,「831決定」不是、也不可能是「終極方案」。論據如下:
(a)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在憲法賦予權力範圍內行使權力時,不受外力或自身決定制約,以保證人民授權的完整;自我制約,需作出明確的法律規範(如:《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4)條明言:「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憲法規範下行使法律賦予權力時,除法律規範以外,同樣不受外力或自身決定所制約。
(b)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c) 2004年4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作了解釋(“「五步曲」”),明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除重申《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兩法律規範以外,並無明言引進其他自我制約準則的意圖。
(d) 按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行使《憲法》第六十二(13)條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權力時,除受制約於《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兩法律規範以外,不受其他準則制約(當中,包括人大常委會自身關於修改《基本法》附件一的早前決定)。
(e) 2004年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決定2007年第三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具體產生辦法可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此為「五步曲」的第二步)。據此,特區政府在作出廣泛諮詢後,於2005年10月19日提出《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第五號報告》(此為「五步曲」的第三步),建議增加選舉委員會委員人數,將由四大界別各200人共1200人的組成方式,改變為頭三界別各300人但第四界別(政界、區域代表)倍增至700人(引入全數區議會代表)共1600人的組成方式。
(f) 《報告》強調,「均衡參與」並不是「等數參與」,不應純粹著眼於各階層或各界別所佔議席的多寡,忽略了在政治體制內社會各界有代表聲音通過不同途徑參政的重要,以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須指出的是,該方案已進入「五步曲」的第三步,根據香港市民普遍支持加快政黨政治建設以改善行政立法關係這實際情況而制訂,也合乎「循序漸進」原則的要求;若通過,當可望得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批准。(註:該方案在立法會未能取得三份二票數支持遭否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和人數「原地踏步」。)
(g) 2007年12月12日,第三任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就2012年第四任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提交報告,啟動「五步曲」。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按實際情況,再次決定2012年第四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但2017年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註:就2012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香港社會不再選擇「原地踏步」,選舉委員會按原四大界別組成按比例增加人數至1200人。)
(h) 2014年7月15日,第四任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就2017年第五任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提交報告,啟動「五步曲」。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按有關報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研判後作出「831決定」,規定提名委員會由四大界別「同等比例」組成,「均衡參與」須為「等數參與」,這與2005年《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第五號報告》中“「均衡參與」並不是「等數參與」”的說法有明顯不一致之處。
(i) 2014年,就「政改」問題,香港社會日趨動盪分化,9月29日更出現群眾上街佔據道路、與警察衝突不斷的混亂情況;外國勢力介入、國家安全受威脅的憂慮揮之不去。針對此刻實際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受制約於其對2005年方案的支持,作出了「831決定」。「均衡參與」須否「等數參與」,不是法理或邏輯的問題,而是決定於研判香港社會實際情況的政治判斷問題。
(j) 實踐說明,全國人大常委會一直緊依《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對是否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這問題作明確的決定。2005年「均衡參與不等同等數參與」方案在遭立法會否決後,因實際情況改變而不再適用(這不意昧「均衡參與不等同等數參與」這原則出現錯誤,只是時間過去後實際情況不再合適)。同樣,「831決定」下的方案,不管獲通過或遭否決,2022年實際情況若有改變,「831決定」的考慮因素同樣可能不再適用。是故,對諸於「831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2022年當時香港社會的實際情況,第六屆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可以是更嚴、或更寬、或維持不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行使憲制權力時不受自身早前決定所制約,是經得起考驗的憲制慣例。
(k) 此外,按《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這切合「一國兩制」情況的獨特制度安排,也必然有優化改良的過程。
(l) 因此,「831決定」不是、也不可能是普選行政長官的「終極方案」。
4 我們認為,「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決定了第一屆提名委員會組成須按照上一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組成的決定。2014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在《決定》草案說明中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行政長官普選,是政治體制的重大變革,關係到香港長期穩定,關係到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必須審慎、穩步推進,防範可能帶來的各種風險。在「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下,行政長官選舉從選舉委員會選舉演化至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後普選這路徑,決不可能「一步到位」。
5 事實上,2013年12月發出的《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並未觸及若實際情況未能達至行政長官普選、選舉委員會得續適用,如何改良選舉委員會組成以符合循序漸進原則,並以此選出2017年行政長官的交替可能性。對此選項,香港社會從未作出討論。
6 我們認為,因《諮詢文件》未提及改良選舉委員會組成這選項,香港市民從未在「進一步改良選舉委員會組成」和「在原選舉委員會的基礎上組成提名委員會提名後普選行政長官」兩條路徑中作思考和選擇,通過「831決定」下的方案,已是唯一符合「循序漸進」原則,不要一再「原地踏步」的明智選擇。
7 我們認為,確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行使憲制權力時不受自身早前決定制約這憲制慣例,確認「831決定」非普選行政長官「終極方案」這兩點,既符合《憲法》的要求,也和維護香港長期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要求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