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1) 生老病死乃人生的必經階段,每個人必須面對家人、親友及自身的離世。隨著時間轉變,本港社會風氣漸趨開放,談論死亡已非禁忌。自醫管局在2010年發表《醫院管理局成年人預設醫療指示醫護人員指引》,有關晚期照顧服務的討論越來越多,不少病人及家屬亦會為此早作準備。根據醫管局數據,2018年作出的預設醫療指示數目比2013年的上升四倍,市民對此的接受程度越來越高,可預見病人作出預設醫療指示的數目將穩步增加。再者,本港人口急速老化,根據《香港人口推算2017-2066》,預計死亡人數將由2016年的46700人增至2066年的98000人。屆時,預料就晚期照顧服務的需求定必增加。
2) 有見及此,自由黨認為當局有必要進一步確立預設醫療指示的法律地位及放寬病人在居處離世的限制,藉此加以改善香港的晚期照顧服務,提升病人的整體生活素質,使其得以安詳而終。針對是次諮詢文件的不同議題,自由黨詳述下列意見,予以參考。
二、具體回應
I.預設醫療指示
為預設醫療指示訂立法律條文
3) 現時預設醫療指示在普通法框架下行事,政府僅為醫護和其他相關專業界別制定指引,以設定及處理預設醫療指示。然而,相關指引的執行框架不清,且缺乏清晰的法律支持。潛藏的不明朗因素或令醫療專業人員有所顧慮,而不願遵照預設醫療指示。而且,當預設醫療指示與其他法例條文產生衝突,如《消防條例》規限緊急救援人員必須復甦生命,預設醫療指示能否凌駕法例條文亦屬疑問,使醫療專業人員處於兩難之地。
4) 就此,自由黨認為當局應為預設醫療指示制定法律條文,確立法律框架,釐清預設醫療指示的各項規定,以消弭預設醫療指示與其他條文之間的潛在矛盾,提供更清晰的界線讓醫療專業人員執行指示,免讓其陷於兩難,亦保障醫護人員法律責任。此外,儘管病人作出預設醫療指示的數目按年穩升,但政府以非立法方式推廣這概念已有多年,相關概念現時卻仍未在社會上完全普及。所以,自由黨認為就預設醫療指示訂立新法例能令更多市民熟悉相關概念及實際操作方法,提升公眾的認知,使有需要人士可按意願就治療方式自行作出抉擇。
預設醫療指示的基本原則
5) 毋庸置疑,預設醫療指示立法的基本核心原則是病人本身。精神上有能力作出決定的成年病人都具有其醫療自決的法定權益 ,包括拒絕或接受特定治療護理。預設醫療指示則正好體現個人的自主權利並予以尊重,並可確保病人的價值觀、文化、宗教信仰及就治療與照顧的意向被了解及尊重。當具法律效力的預設醫療指示與其他條文或他人意見產生衝突,病患的主觀意願理應凌駕一切,以示尊重病患的自主選擇,使之可安然離世。
6) 為使醫療專業人員可更清晰地分辨病患有否設定預設醫療指示,病患必須向有關人員出示預設醫療指示的正本,以茲證明。這既有助醫護人員執行預設醫療指示,亦可減少醫護與家屬間就抉擇醫療方式所產生的爭拗。但若醫護人員真誠地相信預設醫療指示的有效性或適用性存疑,如文件曾被塗鴉及損毀,醫護人員則應根據《消防條例》或《精神病條例》繼續為病患提供緊急維持生命治療,以獲得法律保障。
預設醫療指示的詳情
7) 作出預設醫療指示人士的要求
7.1 大部分外國國家均要求只有年滿18歲或以上並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才可作出預設醫療指示,如英格蘭及昆士蘭。自由黨認為香港亦可遵循相關做法,由於18歲在法律上屬於成年人,且其自我思想價值逐漸確立,處事亦越趨成熟及穩定時,擁有足夠的條件及能力來了解預設醫療指示的性質及效果,並能獨立地作出合適的決定。
7.2 未達到法定年齡設定預設醫療指示的晚期兒童病患,可透過參與「預設照顧計劃」,與醫護人員及家屬共同商討,表達自身的價值觀及意願,適時拒絕無效的治療。醫護人員亦會將溝通過程記錄在病人醫療檔案內,並按討論共識替病人提供最適切治療,待將來病人病情轉差時則可做為重要的醫療參考。
8) 預設醫療指示的可拒絕項目
8.1 預設醫療指示應包括人工營養及流質餵養,並可根據病人的意願而不予提供或撤去。人工營養及流質餵養雖能透過侵入式途徑向病患供給食物或液體,令病患暫時維持生命,但由於其疾病已經到達末期或不可逆轉的地步,這只會為病患帶來更多的痛苦,延長其死亡過程,或未能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這對病人而言既沒有意義,亦會加重病患與家屬的身心負擔及壓力。
8.2 預設醫療指示不應包括拒絕接受基本護理、舒緩治療,如保溫、鎮痛;拒絕經口腔供給食物和飲料;或任何違法事情,如安樂死。上述項目並不屬於維持生命治療,亦不會為病患帶來身體損傷或痛苦,反之更為晚期病患提供身心的整體照顧及支援服務,協助病患渡過祥和的最後一段時光,自然及有尊嚴地完結人生旅途,達致預設醫療指示的目的——將病患遭受的痛苦或尊嚴損害減至最低。
9) 作出、修改或撤銷預設醫療指示的時間
9.1 現時,本港在法律上並沒有限制健康人士制定預設醫療指示。醫管局病人所簽署的預設醫療指示僅限於末期病患,但健康人士仍可在私營機構或非政府機構簽訂預設醫療指示。自由黨認為市民可根據個人意願在健康狀況下,就永久性嚴重神經功能損傷作出預設醫療指示,因持續植物人或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可由難以預測的情況所造成,如突發性中風或腦創傷,故健康人士預先就治療方式作出指示亦為合情合理。但就其他情況如末期病情及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生存受限疾病,市民在作出指示前必須三思其性質及後果,以便作出有意義的指示。然而,作出預設醫療指示的人士對醫治方案的取向或個人心態有機會隨時間或其身體狀況而改變,故當局在政策上亦應尊重個人的自由意志,只要該人精神上仍有能力行事並沒受到不當影響,便容許隨時撤銷或修改指示。
10) 作出、修改或撤銷預設醫療指示的方式
10.1 不論就作出、修改或撤銷預設醫療指示,自由黨認為當局均需採用書面方式。雖以口頭方式撤銷指示能便利病患自身,減少不必要的障礙,但相關形式並沒有實證,讓人難以查核其真偽,對指示的有效性增加不確定因素。反之,透過白紙黑字的書面證據不單可確保該指示的法律有效性,亦能如實反映作出指示的人士對治療方案的個人意願,避免病人家屬 與醫療專業人員之間產生任何不必要的紛爭,以保障各持份者的利益。
10.2 就證人見證方面,自由黨認同一份法律上有效的預設醫療指示必須有證人見證,以提供保障,減低出現爭拗及不明確因素的風險。而且,當局可沿用醫管局的現行做法,在作出、修改或撤銷預設醫療指示均須有兩名證人見證,而其中一人必須為醫生,以確認該人士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及兩名證人均不得在預設醫療指示作出者的遺產中享有任何權益,避免產生任何的潛在性利益衝突,並確保指示的公平性。
10.3 就預設醫療指示採用的表格形式而言,當局應採用法定指明表格,可確立指示內容及格式的統一性,以便市民可清晰明確地表達個人意願,且避免市民以含糊不清的表格內容及格式作出、修改或撤銷指示,影響指示的有效性及適用性。
知悉病人已作出預設醫療指示的途徑
11) 由於市民可透過公私營界別訂定預設醫療指示,為令治療提供者可較易得知病人已作出指示,自由黨同意在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儲存預設醫療指示紀錄(下稱“互通系統”),並容許指定醫護專業人員取閱。然而,醫護提供者及病人參與互通系統屬自願性質,及病人可能會修改預設醫療指示,該指示的最新情況與互通系統的紀錄可能存在時間差距,故相關紀錄僅能作參考用途,不能當作有效的預設醫 療指示證明。有見及此,病人或其家屬仍需出示預設醫療指示的正本作為有效的證明,讓醫護人員得以辨別並作出恰當的治療。而且,當局還可向訂立指示的病人派發統一的特定物件,如手鐲或項鏈供病人佩戴,以便提示緊急救援人員。
II. 在居處離世
在家中及安老院離世
12) 為延續安老服務的「居家安老」原則,當局應大力提倡「在居處離世」的安排,讓病人能在家屬陪伴下,於熟悉的環境下終老,如家中、安老院或護養院。然而,現時在家中與安老院死亡的《裁判官條例》規定不一。例如病人被診斷患有末期疾病,或在死亡前14日曾得到註冊醫生的診治,並在家中死於自然便無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在安老院則須通過警方向死因裁判官報告,如無報告便屬刑事罪行。有關規定令安老院比較抗拒長者在該處離世,亦增加長者「在居處離世」的障礙。就此,自由黨認同需修訂《裁判官條例》的有關規定,令部分在安老院死亡的個案獲得豁免而無須報告,增加誘因令「在居處離世」的安排較易實行。
13) 毋庸置疑,消除法律規定上的障礙是推行「在居處離世」的首要條件,但當局亦須注意安老院或未必具備實行相關安排的條件,如基礎設施及人力資源。由於安老護理行業現已欠缺數 千人手,再加上人口老化的趨勢,勢將問題加劇惡化。自由黨強烈敦促當局盡快推動輸入外勞計劃,務求在短期內舒緩人手壓力,及改善服務質素,提供一個更優良的環境予服務使用者,達致雙贏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