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1. 香港即將舉行第七屆的立法會選舉,各黨及候選人已開始為換屆選舉事務作出籌備。自從上年香港經歷為期逾八個多月的衝擊社會事件以及近來疫情爆發以來,社會的政治環境及選舉公平制度已無疑已受到嚴重衝擊,不少市民已對未來的選舉制度欠缺信心。

2. 另一方面,市民的參與程度及表達方式亦比以往更加踴躍,在人數大幅增加而選舉制度仍存諸多漏洞的形勢下,特區政府必須在今年九月份舉行的立法會選舉修補、優化及完善現有的選舉活動指引,才能讓選舉及拉票過程在安全、公平及公正的情況下進行。

3. 當局在選舉活動指引提出的部分修改來自於上年區議會的選舉。選舉管理委員會在今年二月就上年十一月的區議會選舉發布了結論報告書。當中提及到是次選舉接獲的投訴總數是歷年來最高,總共達1,458宗,當中亦不乏暴力、恐嚇及騷擾等事故。數據反映社會確實隱藏著不穩定的因素,雖然報告指出是次選舉的投票和點票過程整體上順利,政府仍須正視報告沒指出但卻尚未解決的漏洞。

4. 結合社會各界的觀察及建議,自由黨認為,政府須就今屆立法會選舉推出優化措施,以彰顯選舉的公信力及透明度,以免出現社會對部分安排出現不滿及或個別人士利用漏洞作弊的情況。

二、具體回應

票站當值人員可預先投票

5. 政制事務委員會在上年二月十八日已通過了立法會換屆選舉推行預先投票試行計劃,政府亦建議支持推行該計劃,以方便投票站工作人員和需要值勤的公務員投票。但問題是,這計畫的適用對象只限於在投標日執行與選舉職務有關的政府僱員,而人數也未獲確定。由於選舉實屬重大的公共事務,故此如何界定選舉職務應該以較寬鬆的標準處理。

6. 因上次區議會選舉工作人員非常龐大,涉及超過610個票站和逾二萬名選舉工作人員,另有過一萬名人員(如香港警務處、消防處、民安隊等)在過程中提供支援。我們建議政府可預先投票的人員,除了包括在選舉日投票站當值的公務員之外,亦應同時包括於選舉日執行任何公務職務的紀律部隊人員和其他政府及公營機構的僱員。

增加票站

7. 為了增加票站的效率及方便不穩定上班時間或居住偏遠的市民使用票站,政府應該落手研究增加今次選舉的票站。過往政府一直指難以借用票站,惟根據香港現有法例,總選舉事務主任可租用政府建築物、獲政府資助的學校、獲政府資助機構、組織及團體所佔用的建築物,或任何總選舉事務主任認為適合的建築物或地方,作為投票站或點票站,有關機構不能作出異議。總選舉事務主任應適時動用《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28(2)(e)條,在偏遠地區以貨櫃或改裝貨車作投票站,以方便鄉郊的選民。

選舉科技化

8. 自由黨重申,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不該忽視選舉科技化的重要性。選舉的過程由讓人群進入會場,到點票和數票,都會從科技化得益。現在點票,數票及劃票都是以人手進行,因此當局亦需要招募大量的義工和工作人員作出相應的處理。今屆區議會選舉的累積投票率為71.2%,近三百萬人。票站開放首三小時,有約72萬人投票,亦是上屆選舉的三倍,令不少票站出現人龍。選舉科技化不但有助提升票站發票、點票等程序的效率,亦能大幅減少人手開支及其他人為作弊的可能性。

9. 選舉電子化會是確保選舉保存一定公信力的重要措施。自從香港經歷了漫長的社會暴動事件後,坊間亦不斷傳出有關選舉不公的說法。自由黨的參選者及工作人員不約而同地指出,今屆的選舉出現不少的疑似舞弊的問題。例如,今屆區議會選舉前據報有人響應網上呼籲,在區議會選舉投票日在投票站外多次重複排隊,以造成長龍阻礙其他選民投票,以致有一些時間緊迫的人士和未能久候的年老體弱人士及殘疾人士放棄投票。此外,據報亦有很多投訴事件,比如說有多名選民聲稱在區議會選舉投票日首次抵達投票站發票櫃枱時,獲告知選民登記冊內就他們姓名登記的資料已被劃上橫線(即顯示他們較早前曾獲發選票),因而只獲發不會被點算的「重複」選票,以致未能行使投票權。當中引起不少市民疑慮,因此選舉電子化可以大幅化解這類憂慮。

10. 我們理解當局擬進行的電子化計劃主要涉及的三方面,包括電子發選票、電子投票和電子點票。除此以外,我們亦認為當局亦可考慮在修訂規列第53條增設電子取票方式時,以插入身分證及進行指摸識別等雙重認證以派發選票。為了確保公平公正,當局也應按現有規例,考慮讓總選舉事務主任授權廉政公署人員到票站當值,為主任提供意見,並加添閉路電視,阻嚇任何人在票站內作出滋擾或作弊行為,並可作為票站主任作出決定時的佐證。

票站的安全規管

11. 鑒於上次區選會有近三百萬人投票,我們注意到選舉指引並沒有對票站外的秩序作規定,以致不同票站主任處理排隊的方式並不一致。即將舉行的立法會選舉預計亦會出現大排長龍的情況,我們建議當局應在選舉活動指引內增設規定,必須為照顧長者及疾人士的投票需要,設立專用特快通道,以及在票站外加派人手,協助分流輪候人士。

規管點票程序

12. 現有的規例及選舉活動指引中,如何界定何謂影響票點的規定並不嚴謹,當中亦只限於有否在點票站內造成混亂或騷亂。就重新點票之權力,現有的規例及選舉活動指引給予候選人重點選票的請求,只屬酌情,代表選舉主任有權拒絕。以上關於點票的問題若不正視,一旦社會氣氛變差,就容易引起混亂。

13. 就以上提出的問題,自由黨建議當局有必要加強規管點票程序。當局在決定是否設立公眾觀察點票的“公眾範圍”,以及與點票禁區的距離時,必須考慮公眾在該“公眾範圍”不能對點票工作構成任何滋擾及威嚇。同樣地,嚴格根據指引5.74及5.75段,就有問題選票是否有效的問題,只能讓公眾人士查詢在場的候選人、其選舉代理人或監察點票代理人,並防止在場公眾人士在票站主任裁決時作出干擾或施壓。展開點票工作之前,主任亦必須考慮在場秩序情況,包括(和不限於)是否有足夠警員維持秩序、能否確保票站主任及所有候選人的安全,以及不妨礙點票工作等。

14. 選舉主任或投票站主任也應該嚴格執行規例授予他們維持點票站秩序的權力,命令任何在點票站內行為不檢的人士立即離開,以確保點票工作不受滋擾。最後,亦就此建議政府修改規例時,增設電子及人手點票的雙重核證方式,包括先透過電子點票確認初步選舉結果,以及必須給予候選人權利,再決定是否進行人手點票。

候選人投訴程序

15. 在選舉過程中,選舉主任會否適當處理投訴的態度十分重要。活動指引第二十章主要引述投訴候選人的程序方針,當中提到選舉主任在處理市民投訴的責任,若即使欠缺實際證據,選舉主任還是會要求候選人即時回應被投訴事項。雖然現有機制會先要求選舉主任把投訴交給選管會,無論有否證據,都有可能和有權要求候選人公開回應。因此,此舉容易被人惡意濫用及阻礙選舉過程。

16. 我們建議選舉主任或任何在票站接受正式投訴的公職人員可以作最基本的把關,以免機制被人濫用。當局可考慮制定投訴指引,並要求主任先判斷投訴是否存在初步成立的理據,才要求候選人公開回應。

取消選民資格的程序

17. 有關取消選民資格的程序,根據活動指引第二及第三章,選舉登記主任按選舉管理委員會規例,會進行就選民住址進行查詢的程序,但查詢文件和回應方式就必須以書面掛號方式寄出及接收。若在查詢的過程中,選民未能於指定限期前回覆,選舉登記主任就有權及必須取消個別選民的選舉資格。

18. 由於所有選民,不論屬於地區或是功能組別,都會以書面方式接收選舉主任的確認通信。我們建議選管會應增加更多通訊方式,比如可先要求選民提供住址證明,並在確定身分後選擇以電子方式回覆或確認選民資格。此舉有助確保選民不會被非選民本人的個人或團體盜取書信及身分,亦能減少書面回覆帶來的不便。

特別功能界別的投票程序

19. 因不同的投票制度適用於不同功能界別的選舉,就關於特別功能界別的投票程序,我們留意到活動指引列明選民獲發選票時會一併獲得印章及適用工具,比如一支筆,以填寫選票。但以上次的區議會選舉為例,有觀察指每個投票站分派工具及安排的方式並不一致,導致有些選民並沒有獲得需要的工具去填寫選票,未能順暢地完成投票程序。此觀察與選舉科技化的項目也有些許關聯,若選民在下次的選舉並不能夠以電子投票的方式投票,我們建議當局確保每個投票站都被獲派足夠的工具,亦呼籲當局根據選舉活動指引第5.31段,提供必須的工具予選民。

選舉工作人員的職份及不足

20. 現時選舉工作人員的數量與實際需要嚴重不平衡,以致影響監察及點票的工作。我們預計即將來臨的立法會選舉比起上屆會有更多選民投票,工作量將會大幅增加。現時當局只招募在職的公務員作選舉人員,以致面對選舉工作人員人手不足的問題。除此以外,當局也該留意有政治立場的公務員或許會對選舉做成不公,就此建議在票站裝上閉路電視之類的監察設施,以防止選舉不公的情況出現。

21. 我們也建議當局將選舉工作列為公務員的職務範疇之一,並規定各局及相關部門指派公務員參與選舉工作,放寬現時招募對象至退休公務員。為了避免有鮮明政治立場的公務員影響選舉工作的可能性,我們也建議當局避免讓公務員有選擇權報名做票站工作人員,反而將透過把選舉工作列為職務範疇,隨機抽選公務員作為票站人員,從而減少工作人員因政見而導致行為不公的可能性。

提供功能組別選民清晰的界別參與指引

22. 鑑於部份功能組別選民向自由黨反映,如某功能組別選民在登記/更新選民資料時沒有主動向選舉事務處提出不登記為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選民時,就會被選舉事務處自動歸類於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選民,從而失去其原功能界別的選民資格。自由黨認為,當局必須給予功能界別選民清晰和確實的選擇指引,並讓功能組別選民自行選擇參與其欲投票的功能界別。

確保整個選舉活動公平公正

23. 在今次的區議會選舉中,在各區皆發生暴徒或反修例人士不斷滋擾或破壞持不同政見的參選人士及其團隊所進行的選舉活動和設施,對於不同政見的參選人士構成嚴重不公,亦直接影響其當選的機會,故選舉委員會不應僅著眼於選舉日當天的選舉是否公平公正地進行,而必須確保整個選舉活動皆可在公平公正的情況下舉行,以維護全港參選人士及所有選民的公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