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利用汽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非法載客)的活動近年頗為猖獗,對合法經營的公共運輸業造成不公平競爭。此外,有關車輛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可能因車輛被用作非法載客而失效,或會令其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失卻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非法載客的首次和‍再次定罪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並按該等個案的罰款額所屬組別(如表一所載)列出分項數字; 表一


罰款額(元)

2017

2018

2019

首 次 定 罪

1,000或以下




1,001至2,000




2,001至3,000




3,001至4,000




4,001至5,000




總數:




再 次 定 罪

5,000或以下




5,001至6,000




6,001至7,000




7,001至8,000




8,001至9,000




9,001至10,000




總數:




(二)過去三年,每年法庭分別就多少宗非法載客首次和再次定罪的個案施加下列懲處:(i)監禁、(ii)取消駕駛資格,以及(iii)暫時吊銷車輛牌照和扣押車輛,並按表二所載判罰期列出分項數字; 表二


判罰期(月)

2017

2018

2019

(i)

(ii)

(iii)

(i)

(ii)

(iii)

(i)

(ii)

(iii)

首 次 定 罪

不足1










1至不足2










2至3










總數:










再 次 定 罪

不足1










1至不足2










2至不足3










3至不足4










4至不足5










5至6










總數:










(三)鑑於政府計劃修訂法例以加重非法載客的罰則,有關工作的進展及新罰則的預計實施日期;在新罰則實施前,政府有何措施加強打擊非法載客的活動;及 (四)鑑於網上預約車輛平台為非法載客活動提供中介服務,政府會否把該等平台納入規管範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答覆: 主席: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條例》)第52條的規定,任何人士不得駕駛或使用汽車;或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該車輛符合《條例》訂明的若干條件,例如領有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否則即屬違法。政府一直對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的違法行為嚴厲執法,絕不縱容。 就易志明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香港警務處,過去三年,因非法載客取酬而觸犯相關法例的罰款個案數目和罰款額的分項數字如下:

罰款金額

年份/個案數目

2017

2018

2019

港幣1000元或以下

2

34

17

港幣1001元至2000元

14

47

63

港幣2001元至3000元

6

26

37

港幣3001元至4000元

0

29

8

港幣4001元至5000元

0

4

9

港幣5001元至6000元

0

7

5

港幣6001元至7000元

5

0

4

港幣7001元至8000元

0

1

0

警方沒有備存有關涉案人士屬首次或再次定罪的資料。 (二)根據香港警務處,過去三年,因非法載客取酬而觸犯相關法例而被判(i)監禁、(ii)取消駕駛資格和(iii)吊銷車輛牌照及扣押車輛的個案數目和判罰期的分項數字如下: (i)監禁

判罰期

年份/個案數目

2017

2018

2019

少於1個月

1

2

2

1個月至少於2個月

0

2

0

2至3個月

0

2

1

總數

1

6

3

(ii)取消駕駛資格

判罰期

年份/個案數目

2017

2018

2019

6個月或以下

0

1

0

超過6個月而不足12個月

0

3

2

12個月或以上

14

54

60

總數

14

57

62

(iii)吊銷車輛牌照及扣押車輛

判罰期

年份/個案數目

2017

2018

2019

3個月

9

39

78

總數

9

39

78

警方及運輸署均沒有備存有關涉案人士屬首次或再次定罪的資料。 (三)政府於二○一九年分別諮詢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和交通諮詢委員會,在獲得普遍支持下,將提高《條例》有關利用汽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罰則,罰款額會由現時的5,000元(首次定罪)及10,000元(再次定罪)分別增至10,000元和25,000元,暫時吊銷車輛牌照和扣押車輛的期限則由現時首次定罪判處的三個月及再次定罪的六個月,分別增至六個月及12個月。政府正進行有關法例修訂工作,並會盡快將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與此同時,警方會繼續密切留意和加強打擊未領有有效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汽車被用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之罪行。運輸署亦會繼續與警方合作交換相關信息。 在宣傳及教育方面,運輸署亦已透過不同渠道,包括在網上發放宣傳短片、製作電台宣傳聲帶、在運輸署網站展示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樣本,以及在公眾地方張貼海報,以免公眾搭乘沒有有效出租汽車許可證而出租或取酬載客的私家車。運輸署同時鼓勵有意使用出租汽車服務的市民在出發前,向服務營辦商查詢或使用運輸署網上查詢系統查證有關私家車是否已獲發出租汽車許可證。 (四)政府鼓勵不同應用科技的使用,包括網絡或手機程式召喚出租汽車(即網約車),惟在使用新科技或新平台的同時,亦必須合乎法規,以保障乘客的利益及安全,確保道路的有效使用,以及現時有九成市民使用的公共交通系統的高效可靠及長遠健康發展。 若任何人在沒有有效出租汽車許可證情況下駕駛或使用汽車提供出租汽車或取酬載客服務,無論以任何方式包括手機應用程式租車平台安排出租服務,即屬違法。 警方一直透過不同渠道收集情報,監察不同提供出租汽車服務的網約車平台,若發現有足夠證據證明有未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車輛涉嫌被用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會馬上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