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我謹以《2019 年道路交通法例(泊車位)(修訂)條 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匯報法案委員會的審議工作。
法案委員會察悉,現時香港使用的停車收費錶早於 2003-2004 年 度開始使用,是只接受以八達通卡付款的電子停車收費錶。這些收費 錶因為可用年期行將屆滿而需要盡快更換。行政長官在 2017 年施政 報告中曾宣布,政府將安裝新一代路旁停車收費錶,作為推動"智慧 出行"的措施之一。新一代路旁停車收費錶將接受多種繳付泊車費的 方式,包括以流動應用程式遙距繳費,並會配備感應器,以偵測設有 收費錶的泊車位是否被佔用,以及提供實時資訊,協助駕駛者尋找空 置泊車位。政府當局建議在大約兩年內分階段安裝新的停車收費錶。 政府當局向立法會提交《2019 年道路交通法例(泊車位)(修訂)條例草 案》("《條例草案》"),旨在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及其 他特定交通法例,並就使用電子方式繳付使用泊車位費用、安裝感應 器以偵測泊車位的佔用情況,以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法案委員會大致上支持《條例草案》。在審議過程中,法案委員 會聚焦於幾個範疇,包括引入多種電子繳費方式、以流動應用程式遙 距繳費、路旁泊車位被非法佔用及停止易泊卡的退款安排。我以下將 會簡述法案委員會關注的事項。
法案委員會知悉,新一代路旁停車收費錶可加入多項新功能,以 提升運作效率,好處之一是可 接受使用多種電子繳費方式繳付泊車 費,例如儲值支付工具、非接觸式信用卡,以及透過電子錢包和"轉 數快"付款的流動支付方式。法案委員會部分委員認為,鑒於科技進 步和新繳費方式興起,政府當局應在法例中預留更多彈性,以配合未 來科技的種種可能。委員亦呼籲政府當局在最新科技的應用上要有前 瞻性。
政府當局向法案委員會表示,已留意市場的最新趨勢,並會在應 用新科技方面保持開放態度,以符合駕駛者的期望。關於接受付款的 問題,考慮到電子繳費方式的迅速發展,《條例草案》第 4 條將賦權 運輸署署長認可繳費方式,並透過憲報一般公告公布該等認可繳費方 式和之後的任何改變,而現時藉附屬法例訂明認可繳費方式的安排將 予以廢除。這項安排讓政府當局有更大彈性,日後可在其認為適當的 情況下以更直接簡單的方式採用任何新興的繳費方法。
法案委員會察悉,在新停車收費錶系統下,駕駛者可以利用流動 應用程式遙距繳費購買最多兩段的"最長泊車時間"。此項安排旨在防 止駕駛者不斷透過遙距繳費購買額外的泊車時間,因而影響設有收費 錶的路旁泊車位的車輛流轉率。不過,法案委員會認為,如果駕駛者 親身前往泊車位持續購買額外的泊車時間,有關安排便不能遏止長時 間佔用泊車位的問題。
根據第 374C 章第 8 條,駕駛者可在運輸署署長指定的泊車處連 續停泊車輛不超過 24 小時。部分委員對這項法例的執行情況表示 關 注,因為要識別在一個泊車位連續停泊超過 24 小時的車輛,實際上 存在困難。委員詢問新系統在技術上可否識別個別駕駛者長時間佔用 泊車位的情況,以及可否透過流動應用程式即時發出電子罰款通知 書。政府當局表示,在新停車收費錶安裝的車位感應器,將可以偵測 個別設有收費錶的泊車位是否被佔用,以利便執法。不過,由於車位 感應器不具備任何蒐集個別駕駛者任何個人資料或車輛識別號碼的 功能,因此不可能透過以流動應用程式發出罰款通知書,採取即時執 法行動。政府當局亦表示,在考慮更廣泛應用新停車收費錶系統時, 當局謹記一方面需要為駕駛者帶來更大的方便,另一方面需要遵守保 障個人資料的原則。
法案委員會知悉,新停車收費錶系統提供的功能,對提高泊車位 的使用率和車輛流轉率有 所 幫助。例如,通過更改不同停車收費錶 的"最長泊車時間",便可因應不同地區的最新交通情況及泊車位供求 情況而善用泊車位。市民亦可透過流動應用程式,確定哪些設有收費 錶的路旁泊車位有空置情況,因而減省在路上尋找該等泊車位的時 間。
法案委員會察悉並關注到,不少設有收費錶的路旁泊車位被非法 佔用。鑒於每個新停車收費錶將配備車位感應器以偵測泊車位是否已 被佔用,部分委員詢問,車位感應器是否可偵測為非法佔用該等泊車 位而放置於該等泊車位的物件,例如椅子或交通圓筒。他們亦詢問這 些車位感應器可以如何利便針對這些行為採取的執法行動。政府當局 表示,運輸署正就車位感應器進行測試,以確定該等感應器是否可偵 測放置於設有收費錶的路旁泊車位的雜物。現時,運輸署就現有停車 收費錶系統委聘管理、營運及維修營辦商("營辦商"),負責每 4 天檢 查一次所有地區設有收費錶的路旁泊車位。政府當局補充,營辦商會 把非法佔用設有收費錶的路旁泊車位的個案轉交相關政府部門跟
進。在新停車收費錶系統裝設後,後台電腦系統會整合有關設有收費 錶的路旁泊車位的使用及繳費情況的數據,以識別未有繳費而被佔用 的泊車位。有關資料可繼而實時傳送予香港警務處參考。視乎人手安 排及執法優先次序,警務處可使用有關資料進行針對性執法。
法案委員會知悉《條例草案》第 10 條建議在第 374C 章加入的新 訂第 12AA 條的規定。根據新訂條文,如果泊車儲值卡持有人未能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交回泊車儲值卡,或交回泊車儲值卡並申 請退款,運輸署署長可沒收該人在泊車儲值卡儲存的金錢。政府當局 向法案委員會解釋,自 2003-2004 年度起已停止接受名為易泊卡的泊 車儲值卡作為路旁停車收費錶的繳費媒介。此後,政府當局已為易泊 卡持有人提供退款安排。鑒於近年只有少量退款要求,加上核實個別 易泊卡餘值的電子閱讀器已到達使用年限,政府當局認為公布由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接受易泊卡的退款申請是合適的。法案委員 會建議運輸署應加強宣傳工作,讓公眾知悉退款安排將會終止。
法案委員會在本年 5 月時知悉,當局擬對《條例草案》的 生效日 期提出一項修正案,建議把《條例草案》的生效日期修訂為 2020 年 8 月 1 日。法案委員會對政府當局擬提出的修正案並無異議,亦不會 就《條例草案》提出任何修正案。後來《條例草案》未及在上一個會 期結束前於立法會進行二讀辯論。
鑒於立法會將於 2020-2021 年度會期繼續處理《條例草案》,運 輸及房屋局局長於 2020 年 9 月 25 日致函法案委員會,告知委員政府 當局有意撤回原擬就《條例草案》動議的修正案,並計劃提出 3 項新 修正案,建議把《條例草案》有關的生效日期修訂為 2020 年 12 月 12 日、把停止接受泊車儲值卡退款的生效日期由 2022 年 1 月 1 日改 為 2022 年 7 月 1 日,以及把任何人交回泊車儲值卡或交回泊車儲值 卡並申請退款的限期相應由 2021 年 12 月 31 日修訂為 2022 年 6 月 30 日。
法案委員會法律顧問表示,並無發現上述新修正案在法律及草擬 方面有任何問題。法案委員會亦曾以傳閱文件方式,就上述新修正案 詢問委員的意見,委員並沒有就政府當局擬提出的新修正案給予具體 意見。
主席,以下為自由黨對《條例草案》的意見。
自由黨支持《條例草案》,以落實使用各電子方式繳付新一代路 旁停車收費錶的泊車費用,以及有關安裝感應器以偵測泊車位的佔用 情況等相關事宜的條文。
隨着科技發展,電子繳費方式越趨多元化。路旁停車收費錶目前 只能使用八達通繳費,確實未能配合市場所需。自由黨支持《條例草 案》,以增加路旁停車收費錶的繳費方式,以便駕駛者可透過流動應 用程式遙距繳費。科技應用亦有助加強路旁泊車位的管理,藉以加快 泊車位的流轉,紓緩泊車位不足的問題。
電子支付是大勢所趨,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尤其盛行。有醫學專家 鼓勵市民盡量使用電子貨幣作交易,以減低病毒傳播風險。我相信未 來會有更多新的電子繳付方式。如果每次市場有新的電子繳付方式, 政府都需要透過修訂法例,確實費時失事。因此,自由黨支持政府日 後藉賦權運輸署署長,透過 憲報一般 公告公布新認可的電子繳付方 式,與時並進。
現時路旁泊車位的收費時間,一般視乎地區及泊車需求而定,由 上午 8 時起,至晚上 8 時、9 時、10 時或午夜 12 時止,而其後時間 泊車則免費。為免因違泊被檢控,很多商用車司機均會選擇停泊在住 所附近的路旁泊車位。倘若其住所附近的路旁泊車位在午夜 12 時後 才免費,司機便要在晚上 10 時或 11 時-- 視乎收費錶每次交易容許 的最長泊車時間為 1 小時或 2 小時-- 親身入錶後才可回家休息,影 響司機的作息時間。新一代的路旁停車收費錶可讓司機透過流動應用 程式遙距繳費一次,以便司機無須親身前往停車收費錶繳費,這亦將 有助提升道路安全,因為司機可以得到較充足的休息時間。
對於政府擱置上調停車收費錶的最高收費,自由黨表示支持。政 府表示,自 1994 年至今 26 年來,路旁停車收費錶的最高收費一直維 持為每 15 分鐘 2 元,因此建議調升至每 15 分鐘 4 元至 5 元。雖然建 議收費仍低於私人停車場的水平,但鑒於現時本港經濟低迷,此舉可 能會帶動私人停車場增加收費,自由黨認為現階段不適宜調高路旁泊 車位的收費。
交通諮詢委員會向政府提交《香港道路交通擠塞研究報告》,建 議增加路旁停車收費錶的收費,以紓緩交通擠塞的問題。自由黨不認 同這項建議,甚至認為有"捉錯用神"之嫌。政府一直以來對路旁泊車 位監管不力,有路旁泊車位經常被霸佔。因此,如果政府日後可透過感應器偵測泊車位的佔用情況,車主亦可以得到車位使用情況的實時 資訊,以尋找空置的路旁泊車位 。 這樣才 能改善車輛因要尋找泊車 位,不停在馬路上繞圈而導致交通擠塞的問題,並紓緩因交通擠塞而 加劇的路邊空氣污染情況。反之,在車位供不應求下,政府上調停車 收費錶的最高收費,只會進一步加重車主負擔,並不合理。
主席,我想藉此機會重申,政府不能以加重車主負擔為解決交通 擠塞的靈丹妙藥。隨着新市鎮的發展,越來越多市民遷入新發展區。 但新市鎮公共交通服務不足,市民需購買私家車代步。今時今日,私 家車已非常普及 , 成為日常生活所需,而非奢侈品。現時全港有近 80 萬領有牌照的車輛,但泊車位數目卻遠低於車輛數目。近年政府 先後拆卸中環美利道及尖沙咀中間道的多層停車場,而由月初起,油 麻地多層停車場亦會逐步停用,泊車位將更為緊絀。
泊車位嚴重不足,歸根究底是政府漠視泊車位的供求問題所致, 沒有就泊車設施制訂長遠規劃,往往只利用短期租約土地作臨時停車 場,作為紓緩措施。但是,過去數年政府"盲搶地",不停收回這些臨 時停車場的土地,用作發展房屋,導致泊車位更為短缺,而政府增加 泊車位數目的進度又極度緩慢。泊車位供不應求,迫使車主及商用車 司機違泊或不停在馬路上繞圈尋找泊車位,間接加劇交通擠塞。
雖然政府正進行泊車需求顧問研究,但研究只限於商用車中的輕 型貨車、中型貨車、重型貨車、旅遊車和非專型公共巴士,並不包括 私家車、的士、公共小巴(小巴和學童小巴)和貨櫃車。由於研究範圍 欠全面,顧問研究是否能建議有效的泊車政策,確實令人懷疑。
對於泊車位不足的問題,自由黨同意政府應從供應着手,考慮推 出更多"專地專用"的臨時商用停車場、開闢可供商用車輛在晚上停泊 的路旁泊車位、允許小巴於晚上停泊在小巴站內,以及讓學童保姆車 在晚上停泊於相關學校內等措施,以紓緩泊車位不足的問題。
"專地專用"的臨時商用停車場設於短期租約土地,租期一般只為 期 3 年。租期完結後,政府會安排重新招標,因價高者得,泊車費隨 租金持續上升,亦因泊車位供不應求而水漲船高,最終迫使市民選 擇 違泊,導致道路擠塞。因此,政府應該檢討有關推出土地的安排。
除了透過開闢更多路旁泊車位,以及興建多層停車場以增加泊車 位外,當局應鼓勵市民減少使用私家車。首先,政府應加強公共交通接駁服務,力求四通八達;其次,當局應增設泊車轉乘設施,鼓勵市 民停泊車輛於市區以外的停車場,再轉乘公共運輸工具到達目的地, 減輕市中心的道路負荷;此外,當局亦應鼓勵私營停車場營辦商向公 眾提供空置泊車位的實時資訊,以提升泊車位使用率,減少汽車對環 境的影響。
在 2018 年的交通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委員討論新一代路旁停車 收費錶時,曾建議加設充電設施,以推動電動車普及,自由黨對此表 示支持。事實上,政府推動電動車已有多年,但效果不彰,現時登記 的電動車輛仍不足全港登記車輛的 2%。電動車使用率低,主因是充 電設施不足。因此,政府應提升公共充電站的設施,把現有標準充電 器更換為中速或快速充電器。新的電動車充電時間已經大大縮短,相 信不會 大 幅 增加路旁泊車位 的 需 求 。因此,政府 應推出更進取 的 措 施,除了就充電收費外,更應向充電後仍霸佔車位者徵收附加費用, 以防駕駛者霸佔停車位。
在路旁停車收費錶加設充電設施並不是新鮮事,既可方便電動車 車主,推廣電動車,亦能善用路旁泊車位。自由黨樂見政府已踏出落 實上述建議的第一步,選定 10 個有可能安裝充電設施的地點進行可 行性評估。不過,我要 強調,政府亦要設法防止一般燃油車輛霸佔該 等充電設施,浪費資源。
政府一直銳意發展智慧城市,而《條例草案》正有助香港向智慧 城市發展邁出一步。《條例草案》原計劃在 5 月 1 日實施,而政府早 於去年 11 月已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但因為內務委員會一直 未能選出主席,以致遲遲未能開始審議《條例草案》,直至今年 5 月 才成立法案委員會並展開審議工作。其後政府在 7 月 8 日的立法會會 議上動議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由於當時已過原定的生效日 期,政府於是動議一項修正案,將《條例草案》生效日期延遲至 8 月 1 日。但最終因為多項法案同時輪候恢復二讀,令《條例草案》無法 在上一個立法年度完成立法程序。
鑒於新型冠狀病毒病疫情嚴峻,為降低感染風險,政府決定延後 立法會換屆選舉,而第六屆立法會則延任一年,《條例草案》因此可 以繼續審理,否則便要推倒重來。今天政府動議恢復《條例草案》二 讀辯論,由於先前所定生效日期(8 月 1 日)已過,政府將再動議一項 修正案,把生效日期修訂為 12 月 12 日,而舊有的泊車儲值卡退款限 期亦會相應延後半年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自由黨支持政府就《條例草案》提出的修訂,希望《條例草案》能夠盡快通過,讓香港在發展 智慧城市的路上邁進一步。
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恢復二讀,並三讀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