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香港於2015年發生食水含鉛事件以後,食水安全成為公眾關注的一大課題,政府近年亦著力加強對水管工程的監管,以保障市民的健康,自由黨對此大方向表示認同。惟在具體修訂《水務設施條例》(下稱《條例》)及《水務設施規例》等細則的時候,當局仍須審慎平衡保障食水安全與業界實際運作的需要,以免因過度規管或過嚴罰則而導致相關業界遵規成本大升,難以遵循甚或影響新血入行。
釐清水管工程相關人士的角色和責任
2. 正如諮詢文件指出,現行《條例》自1974年制定以來,主要透過註冊持牌水喉匠來規管水管工程,故規管框架集中涵蓋負責持牌水喉匠和指定人士。
3. 然而,在實際作業模式上,水管工程(特別是較大型的水管工程)除涉及持牌水喉匠、水喉技工、一般工人外,往往還有其他人員參與,如項目倡議人(發展商、業主、物業經理人等)、設計者、顧問公司和承建商。但現行法例並沒有全面訂明他們的角色和責任,確有修例需要,因為釐清各相關人士的角色和責任,會有助規管更為到位、有效。
維持「性質輕微的水管工程」
4. 諮詢文件指出水管工程分為兩類別,即為「訂明水管工程」(須取得書面許可及由指定人士進行的水管工程)和「性質輕微的水管工程」(不須取得書面許可及不須由指定人士進行的水管工程)。
5. 有關「性質輕微的水管工程」,例如在建築物內更換不多於3米的喉管或裝置,在個別住宅單位、店舖或辦公室內更換和修理水龍頭及喉管裝置,現行規管框架容許任何人進行此類工程。諮詢文件建議維持現行規管框架,自由黨表示認同,以免造成過度規管及擾民的情況。
設立「註冊水喉承建商」制度
6. 諮詢文件建議設立一個「註冊水喉承建商」制度,只有註冊水喉承建商可以進行「訂明水管工程」,並承擔在現行規管框架下負責持牌水喉匠和指定人士的角色與責任,自由黨亦基本上認同。
7. 有關諮詢文件的問題9(您是否同意如註冊水喉承建商犯下罪行,且經證明是在負責管理該註冊水喉承建商的關鍵人士或高級管理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罪,則該等人士亦屬干犯該罪行?),我們建議政府考慮限定由該些理應具備充分的相關專業知識及資格的註冊人士如「獲授權代表」和「指定董事」承擔刑責,其他非註冊人士如項目工程師可免卻這方面刑責,以免對後者加諸過重刑責,影響入行意欲。
8. 事實上,諮詢文件的問題20(您是否同意如任何人故意作出導致內部水喉系統內的食水受污染的行為,即屬犯罪?)相關條文如落實訂立,應已涵蓋上述「獲授權代表」和「指定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員,可以釋除有漏網之魚的疑慮。
「大型訂明水管工程」
9. 據諮詢文件第33段,在多於一幢的住宅發展項目(涉及約400個單位)內所建造內部水喉系統,一般是會被視為「大型訂明水管工程」,因而須接受較高要求的監管條件,以加強此類水管工程的品質控制。據業內人士估計,當中涉及約1,600個淡水取水點。
10. 我們原則上同意諮詢文件的建議界線,並進一步提議當局可考慮就不同類型的物業設定不同數目的淡水取水點,以釐定有關工程是否屬於「大型訂明水管工程」,例如寫字樓物業以400個淡水取水點為限,商場連寫字樓物業則可考慮以800個淡水取水點為限。
緊急情況下進入處所抽取樣本
11. 為有效確定飲用食水的水質,我們大致認同諮詢文件建議,授權水務監督在對內部水喉系統的食水安全有所關注時, 可進入處所抽取食水樣本,惟必須確保有關人員只會在緊急情況下進入處所,以免不必要地造成擾民情況。
強制「用水效益標籤計劃」宜充分諮詢持份者
12. 諮詢文件第六章『用水效益標籤計劃』提到有六種類型的水喉裝置及用水器具,即沐浴花灑、水龍頭、洗衣機、小便器用具、節流器和水廁,政府建議將來實施強制的「用水效益標籤計劃」,而且建議上游的供應商(例如進口商和本地生產商)和下游的供應商(例如分銷商和零售商)均須負上法律責任。
13. 由於是次公眾諮詢是以《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修訂建議為主題,其他產品的業界(如供應及銷售洗衣機的電器業界)未必充分留意到其中一點細節,自由黨建議當局宜另外就「用水效益標籤計劃」與相關產品涉及的業界進行充分諮詢,切實了解不同業界的營運情況,避免不必要地影響他們的日常營運,令其遵規成本大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