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鑑於近年涉及真槍的個案有上升趨勢以及不當使用真槍可造成大量人命傷亡,你是否同意法例應就火器(即真槍)元件作出更明確的定義? 同意

2. 你是否同意應把第3.2段所述的重要火器元件予以規管? 同意

3. 你是否同意應在擬議法例修訂生效前設立90天的寬限期? 不同意

「真槍元件」經組合後可成致命武器,對社會構成高度風險,應及早取締。按《火器及彈藥條例》的立法原意,「真槍元件」本為受禁∕受管制物品,當局應嚴肅考慮於諮詢∕立法期間,同步向社會作出宣傳,要求擁有未申領「真槍元件」牌照人士及早妥善處置該等「真槍元件」、或向警方申領牌照,無必要在修訂條例通過後設「寬限期」。即使設「寬限期」,在早作宣傳的前提下,愈短愈好。

4. 其他意見

按《諮詢文件》第2.6和2.7段,現時問題出於《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1)條「槍械」定義中第(h)段關於「元件∕配件」的定義,令檢控出現困難。

然而,按現時《文件》提出的解決方法,卻並非針對第(h)段本身作出合適的修訂,而是繞過問題本身,按第2(1)條(g)段所指的「槍械」定義,在《火器及彈藥(槍械宣布)規例》附件中加入相關的「真槍元件」,使該等「元件」成為第2(1)條(g)段所指的「槍械」,而非第(h)段所指的「元件」。技術上雖非不可行,卻使「元件」變成「槍械」而非「元件」,讓人感到錯愕、奇怪。(註:現時,《槍械宣布規例》附件所指的「槍械」,是「拉力逾6公斤的弩」。)

當局須解釋清楚,為何寧取第(g)段的迂迴路徑,而捨修訂第(h)段的正途,以達至加強規管的目的;也須清楚交代既然存在執法困難,為何仍要讓第(h)段原封不動地繼續存留於法律文本中,目的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