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謝偉俊議員關於美食車的質詢。對於邱局長的答覆,我是明白的,因為在幾年前我和業界向他爭取,而他可以做的工作,我認為他已經全部做了。我亦不認為因為這是上屆政府的 "嬰兒",他上任後便當作是人家的孩子棄掉,他也希望繼續做好工作。
不過,不幸地,這個問題我也想現在提出。由於計劃一直歸入旅遊項目,莫說是"黑暴"和現在由於疫情沒有旅遊,即使以前有,就位置而言,在迪士尼樂園的是好位置,但也是因為我發聲才改的,我當時亦想申請做美食車。海洋公園,我有發聲,不過他們不肯改,所以現時海洋公園的不是好位置。所以,在同一個地點做不同的事,政府官員特別是局長也有困難,因為他並不是從商,但我亦希望如果政府繼續希望維繫這東西,便不要將其局限於美食車。
其實,我認為有兩個地方可以令美食車有機會有更多生意,亦不會跟其他有牌食肆搶生意,一個是在私人家中,如果把美食車駕駛到樓下烹調食物,再提供到會服務到私人家中,這真的不會影響食肆。另一個是很多地盤工,今年我們批出了3,000多億元,日後地盤會有很多工作。我想問局長,可否重新考慮,甚至跟食物及衞生局商討,讓這些美食車前往地盤售賣熱食給工人?地盤周圍沒有東西吃,這樣既健康點,又可以衞生點。此外,可否讓他們進入私人家中做生意呢?當然,我認為學校都可以考慮,但這可能會搶我另一些業界的生意。局長會否考慮放寬一下,讓美食車有多點生存空間呢?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口頭答覆:
多謝張宇人議員的意見。其實,相類似的建議在過去差不多4年內也討論過。先說私人的活動,正如張宇人議員也提到,美食車不是單單涉及食物牌照,否則便應該按食肆的方式來處理,亦不是流動的食物供應商,因為這涉及其他牌照。當年提出美食車的時候,是希望結合使用這種形式推動旅遊,所以選擇的地方都是有人流,有旅遊。我們考慮的時候,有這個因素。
另一個因素,張議員自己也提及,即我們不是要重複,例如附近有食肆,美食車去爭生意,因為其營運成本相對而言相差很遠。例如,我剛才提到租金減免,美食車在政府的位置中,日租最便宜的無需 100 元,普遍而言也是百多元,相對商業運作有很大的差距。
但是,就那些活動,如果是一些自選活動,我剛才在主體答覆中也提到,如果那是一個公開活動,能夠符合相關牌照要求,我們會容許營運。但是,把美食車營運完全變為所有私人形式都可以進行,能否符合現有食環衞生、安全標準,這是大家要考慮的地方。至於其他種種地點,我剛才在主體答覆中也指出,我們不斷聽意見和考慮。有些關乎活動形式,我記得有一個演唱會,當天有人提到不如找他們營運,我們也會盡量安排。這些在現有形式下可以考慮,但也要顧及我剛才開始時所提到,政策原意為何、會否跟現有商業運作產生衝突或不必要、不平等的 競爭,以及是否符合其他相關法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