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黨一直反對租管,認為是違反自由經濟、自由市埸,但近年劏房問題嚴重,二房東、三房東等,又有濫收水電費問題,令基層,弱勢百上加斤,故自由黨是支持「劏房租管」,保障低收入人士。但今次《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下稱《草案》)對劏房定義與自由黨和一般市民理解有出入,一般理解是「一間屋劏成多間」,完全改動整個圖則的,就如政府統計處在2016 年主題性報告中就「劏房」採納的定義,即「劏房」是指由個別屋宇單位分間成兩個或以上「屋內互通」和「屋外直達」且一般作出租用途的單位。自由黨本以為今次《草案》對劏房的定義不會與此有大差別,誰不知今次定義非常闊,包括那些無任何改動,只將屋內原有的房間出租,也受今次《草案》規管。對於《草案》有機會變成租管,自由黨是堅決反對的。
具體例子為:一個退休老人,單身住在典型的「三房兩廳」由自己擁有的物業中,「單位」間隔無經改動,他自己佔用其中一間房間,並將其餘的一或兩個房間「分租」出去,收取「市值租金」換取生活費,期間和租客共用廚房、廁所、客飯廳,有關租賃合情合理,無刻薄剝削的成份。若《草案》採用類似「統計處」2016年的「劏房」定義,該老人提供的租賃不受《草案》規管;否則,他將面對乎租金受限、生活費減少的不公待遇。不管是油麻地舊唐樓內「一伙七戶」、中產階級屋苑的「兩廳三房」,或半山區二千呎單位內的「四房三套」,該等「獨立單位」內的「組成部份」,均為《草案》下的「分間單位」,都受今次《草案》規管;自由黨堅決反對政府連以上例子都作規管,因為此與「保障低收入人士」無關,完完全全是干預正常租務市場運作。
自由黨建議以上例子亦應列入豁免,就如豁免公屋出租,將其未補價的單位/睡房出租予正在輪候公屋的合資格人士,作為「暫租住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