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十月通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下稱《國旗法》) 及《中華人民 共和國國徽法》(下稱《國徽法》) ,並於今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施行。這次全國性法律修訂,兩項法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並透過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制定《國旗及國徽條例》以本地立法方式在香港實施,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作出配合,在港實施經修正的《國旗法》及經修正的《國徽法》,就此,自由黨表示支持和予以尊重。
國旗及國徽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代表着國家的權威和尊嚴,這次修訂條例草案目的簡單、明確,內容主要包括規定官方機構網站首頁要在顯著位置使用國徽圖案、禁止任何人倒插國旗或倒掛國徽、要求公眾活動使用國旗及國徽作適當的收回或處置、擴大侮辱國旗及國徽罪行的範圍、延長侮辱國旗及國徽罪行的檢控時限、賦權教育局局長就小學與中學進行國旗及國徽教育發出指示、讓廣播牌照持有人負上播放國旗或國徽宣傳影片的義務,當中闡明所涉及的技術安排,例如︰因特殊情况而需要不同面積的國旗時,要按通用尺度成比例地放大或縮小;國旗、旗杆的尺度比例應當適當,並與使用目的、周圍建築、周邊環境相適應。同時,禁止所有故意並公開侮辱國旗或國徽的行為,包括在現實生活或網絡平台上的行為。
自由黨相信修訂可反映兩項全國性法律的原則及精神,在保障國旗及國徽正當使用的同時,提高市民對國旗和國徽的尊重,以至國民身份的認同,弘揚愛國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