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界普遍支持「調解為先」因為調解可以讓爭議各方以較快捷、低成本,又互相接納的方式解決爭議。
自由黨留意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一直致力促進和發展調解為更廣泛的解決糾紛的方法。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發表《第三方資助仲裁》報告書(《報告書》),指香港的相關法律需要進行改革,以清楚訂明在符合適當的財務及專業操守保障規定的情況下,香港法律准許第三者資助香港法例第609章《仲裁條例》下的仲裁及相關法律程序。
法改會亦指出應考慮同時對《調解條例》作出相應修訂,以釐清助訟及包攬訴訟的普通法原則亦不適用於在《調解條例》適用範圍內的調解。當時律政司已表示同意法改會這個建議。
調解是爭議各方自願同意採用的爭議處理程序,調解過程本身亦並非法律訴訟或法律程序。正如法改會小組委員會於《第三方資助仲裁諮詢文件》指出,雖然法律界的專業操守規則適用於調解,但調解不在助訟及包攬訴訟原則適用的範圍之內。因此,對《調解條例》作相應修訂,不但可令法律更為清晰,亦有助推廣在香港使用調解服務。
《2017年仲裁及調解法例(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的制定便釐清了第三者在香港資助仲裁及調解原則上並不受助訟及包攬訴訟的普通法原則所禁止,有助提升香港作為國際仲裁中心及調解中心的吸引力。
有關第三者資助仲裁的條文已經實施,相關的實務守則亦已經發布。而在第三者資助調解方面,我們也留意到律政司於今年八月十六日就《第三者資助調解實務守則》的擬稿展開了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蒐集公眾意見。《第三者資助調解實務守則》列出在通常情況下,期望出資第三者在香港進行與第三者資助調解相關的活動時,須遵從的常規和標準。
有關第三者資助調解的相關條文的生效日期將於《實務守則》進行公眾諮詢後再作決定。
第三者資助調解的推動有助鼓勵各方更廣泛地使用調解,發展調解為解決爭議的有效方法。
自由黨支持通過《2017年仲裁及調解法例(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