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和局長的團隊就着國家安全執法,現在香港已經開始平靜,很多組織可以瓦解的已瓦解,可以離開的人已經離開,犯法的人亦已被捕,之前在香港有很多很囂張的人,現在已大量減少。
不過,我發覺《香港國安法》並不僅在香港生效,其實全球亦然。我最近看到在外國一些地方,例如數天前,有一名香港女學運成員在希臘被捕,其實她是揮動了"港獨"旗幟,呼叫一些口號。在英國,也有一大群人在國慶日揮動"港獨"旗幟,說一些違反《香港國安法》的話,甚至我看到一些逃犯(即前議員)三五成群地在外國繼續表現囂張。 《香港國安法》其實是涵蓋他們的,對於這些違反這項法律的人,其實我們過去做過些甚麼呢?或者將來會做甚麼呢?
保安局局長口頭答覆:
主席,《香港國安法》有域外效力,即有些人在外地作出違反《香港國安法》的行為,香港是有司法管轄權的。只要這些人 回來香港,又或者香港與他們身處的地方有簽訂司法互助協議,我們就可以按照有關機制處理,這是有法可依,可以處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