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主席。其實,我同意局長剛才所說,對寄養家庭及領養家庭的要求並不相同。不過,今次容海恩議員提出的主要問題,就是當寄養家庭想要領養相關兒童,並且提交申請時,當局可以照樣審核,如果當局認為該家庭不合資格,否決其申請便可;但如果該家庭符合資格,為何程序會要求送走已經寄養兩年的兒童,送到不知誰人家中寄養,令兒童在這段時間很不開心?這才是整個問題的核心。為何在寄養過程中申請領養,當局一定要寄養家庭交出兒童呢?有甚麼關係呢?兩者有甚麼關連?我不明白當局的邏輯。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口頭回覆:
主席,實際上,我可以提供一些例子。現時最主要的做法,就是當寄養家庭向服務機構表示有意領養相關兒童 時,有關安排便會開始。由於寄養家庭知道會出現此情況,所以有些家庭從不申請領養,不肯把相關兒童送回機構。這樣會對兒童產生很惡劣的影響。當他們擔心自己申請領養時不合資格,兒童會被接走,便會出現一些特別情況,令領養程序無法開展。過往有很多這類例子,所以才會設計這個做法,並且預先向寄養家庭清楚說明此事,希望減少在人與人之間產生感情後,寄養家長因為本身未必適合成為領養家長而對兒童造成負面影響。這才是最重要的。
跟進問題
我剛才已對局長說,如果寄養家庭不合資格的話,當局便不要批准其領養申請,有甚麼關係呢?我建議局長召開一個會議,與容海恩議員及我們這些有興趣討論這個問題的議員商談。
主席:邵家輝議員,請停止發言。局長已答覆你的補充質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