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特區政府提出《2022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目的之一是提高職業安全及健康(職安健)法例內約160項罪行的最高罰則,包括對嚴重違規的僱主可判最高罰款,由目前港幣50萬元增至1,000萬元。鑒於職安健法例的罰則有逾二十年未作檢討,自由黨原則上也認為可予調整,但對於最高罰款的增幅、諮詢和宣傳安排等卻不敢苟同,要求當局考慮下調增幅及作廣泛宣傳諮詢。具體意見如下:

1. 大增罰款對中小微企影響大

據政府所述,為針對極嚴重的職安健罪行,《條例草案》修訂針對僱主/東主/處所佔用人的「一般責任」條文,讓當局可就極嚴重違法個案以「可公訴罪行」形式引用該條文提出檢控,將最高罰款額由50萬元增至1,000萬元。

儘管政府已先後兩次因應自由黨議員和業界的反對,下調了上述擬議最高罰款額(政府於2019年建議增至營業額百分之十或600萬港元,以較大款額為準;後於2020年再建議最高罰款額改為5,000萬元),自由黨認為由50萬元增至1,000萬元,增幅達20倍,實難以接受。

香港有超過34萬家中小微企,佔全港企業總數逾98%,換言之,受《條例草案》影響的僱主絕大多數為中小微企。一般中小微企根本不會有多達1,000萬元的龐大資本作撥備,大幅增加罰款對他們的營運造成沉重負擔壓力,對營商環境產生影響,政府應該跟持份者再作討論,下調該罰款上限。

2. 針對僱主做法不公道

當局擬大幅提高上述僱主最高罰款額,理由之一是指法庭實際判刑偏低,遠低於目前上限50萬。惟據政府資料,2015至2020年,本港發生過百宗職安健致命意外個案,勞工處曾就47宗個案的罰款水平向律政司建議申請覆核或上訴,律政司只同意就其中兩宗向法庭提出,但最終都被法庭駁回。這令人懷疑其實有關判刑已反映相關僱主在其個案中應負責任的程度。

就嚴重違法的個案,修例建議可循「可公訴罪行」對僱主提出檢控及於較高層次的法院審理。自由黨並不同意這只針對僱主的做法,因為意外並非全是因僱主的行為而產生,意外可以是因工人自身疏忽等原因引起,故自由黨認為條例應公平對待整個行業的所有持份者。而各持份者(包括僱主、工人、分判商等)均需負上應有的責任,並非如條例草案只針對僱主和管理人員。

據自由黨了解,所有僱主都絕不希望有意外發生,不少業界人士反映很多時雖已提供安全設備,工人卻可能因疏忽或貪方便而沒有使用,而不幸釀成意外。當局認為只要加重對僱主的罰則,要僱主負上更大的刑責,就可解決問題,做法既不公道,亦無真正應對問題的核心。

自由黨認為,職安健問題並非單靠大幅提高對僱主的罰則就可解決,政府當局應該加強宣傳與教育及巡查僱員工作情況並作適當執法行動,以提升僱員的警惕性和使用安全設備的意識,這比單針對僱主的做法作用更大。

3. 向各行各業諮詢不足

職安健法例主要包括《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前者的規管範圍涵蓋工業經營(例如建築工地、工廠及食肆),後者則同時涵蓋非工業經營場所,例如商舖及辦公室。由於兩條法例涵蓋了本港大部分僱員,《條例草案》一旦通過,將影響各行各業的持份者。

除了上述將僱主可判最高罰款增至1,000萬元外,《條例草案》同時提高職安健法例內約160項罪行的最高罰則,涉及的工種和行業眾多。可是,政府在擬訂草案過程中僅諮詢部分行業和個別商會,並未有全面諮詢各行業的持份者,以致不少業界至今仍不知道今次的修例及其影響。自由黨認為政府應重新作廣泛的諮詢和宣傳,收集更多持份者的意見。

4. 業主立案法團/業主未知修例影響

大幅提高職安健法例的罰則,不僅牽涉僱主,也有機會牽涉到處所的「佔用人」。政府在回應法案委員會的文件中指出,根據職安健法例,如僱員的工作地點位於不受其僱主控制的處所,該處所的「佔用人」須確保該處所及內裡裝置安全和不危害健康(住宅單位內裝修維修除外);例如某大廈外判公用地方的清潔工作予一清潔公司,其清潔工被天花剝落所傷,業主立案法團或業主就可能須要承擔「佔用人」責任。就此,公眾普遍並不知悉政府今次修例擬大增罰則對他們的影響,自由黨認為當局應重新審慎考慮修訂相關規定。

總結

總括而言,自由黨認同政府修訂職安健法例的初衷,惟在細節上仍有不少商討之處,期盼政府能重新作廣泛的諮詢和宣傳,收集更多持份者的意見,並作出應有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