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完善飛機租賃稅務優惠制度推出優化措施,包括(一)容許就購置飛機的開支扣稅;(二)擴闊租約種類及飛機租賃活動涵蓋的範圍;(三)就購置飛機而借貸所產生的利息支出予扣除;(四)為符合經合組織的規定訂明門檻要求;及(五)列明使用被動信託出租飛機的租賃模式,以確保飛機租賃稅制能夠跟上過去幾年迅速發展的市場環境,以維持和加強香港在全球飛機租賃市場的競爭力,自由黨對此表示支持。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提出要在大灣區建設世界級機場群,並依託香港金融和物流優勢,發展高增值貨運、飛機租賃和航空融資業務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也提到支持香港提升國際航運中心和國際航空樞紐地位,支持香港服務業向高端、高增值方向發展,完善港澳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深化泛珠三角區域合作,高質量建設粵港澳大灣區。
飛機租賃是一項全球性業務,運作上不受地域限制,租賃公司往往落戶於有明顯稅務優惠的地方,以最大限度降低交易成本。因此,提高香港在稅務優惠上的競爭力,對落實《綱要》內有關發展大灣區內的飛機租賃和航空融資業務十分重要。
按內地與香港特區於2015年就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安排簽訂的《第四議定書》,有關飛機和船舶租賃業務所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租金)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降低至5%,為香港特區推動有關業務的發展帶來了重大的基礎。香港特區政府於2017年訂立針對性的專門稅務制度,向在香港發展飛機租賃及相關業務的合資格飛機出租商和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提供利得稅寛減。
在《第四議定書》的安排下,內地與香港之間的飛機租賃業務特許權使用費(租金)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為5%,這跟內地與愛爾蘭(飛機租賃業務的主要樞紐)所訂的6%為低。但是,如要進一步發展大灣區成為國際上最大的飛機租賃和航空融資中心,香港現在擁有的商業優勢並不足以讓飛機租賃公司將其業務從愛爾蘭轉移到香港的租賃平台。
為發展香港成為重要的國際飛機租賃和航空融資中心,政府除了今次諮詢文件中提及的建議外,應向中央政府爭取進一步降低內地與香港有關飛機租賃的預提所得稅稅率,提升香港的競爭力,以發展香港為大灣區內重要的國際飛機租賃和航空融資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