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主席。我認為局長要認真思考其同事的報告,指 “放蛇”行動難以取得足夠證據的說法的真確性。如按照剛才提出的理論,只出售產品予相熟顧客,他們根本無需進行網上宣傳,因為已經有顧客,為何還有600多個宣傳網站,還要派發單張呢?若真的只服務相熟顧客,便不需要進行宣傳,宣傳的目的是要尋找新的 顧客,對嗎?那麼為何“放蛇”行動會無效?

他們是否身穿控煙酒辦的制服前往洽購?又或擺出一副警務人員的樣子,聯群結隊在眾目睽睽之下展開行動?“放蛇”行動要講求策略,當然要派出貌似使用另類吸煙產品的人捉拿他們。所以,對於剛才所說的邏輯,控煙酒辦人員作出的解釋,實在需要重新再作思考,因為這種說法根本不能成立。局長會否主力參與,親身前往視察有關人員如何進行“放蛇”行動,親自或委派另一組人員監管控煙酒辦人員的工作,而並非單單交由他們自行決定?

醫務衞生局局長口頭答覆:

多謝主席,也要首先多謝邵議員的補充質詢和意見。按照邵議員的說法,他也非常贊成吸煙危害健康,市民最好不要吸食電子煙,並希望市民最好不能在市面接觸到電子煙。很感謝邵議員的支持。

至於“放蛇”行動方面,我們確實可再就其他執法方法進行落墨和檢討,但若由我參與“放蛇”行動,估計也不會成功從有關商家之處購得這類產品。我們會在內部討論哪些執法方法屬最佳選擇。感謝邵議員支持禁煙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