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24年度立法議程,當中包括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2003年,「第二十三條立法」鎩羽而歸;回歸26年後的今天,香港終須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責任踏出關鍵一步。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越快進行立法工作越好,特區政府會參考其他國家做法,確保第二十三條立法有前瞻性、靈活性,以處理日新月異的國家安全挑戰。對此,本人堅決贊同。

維護國家安全,制訂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是現代國家法律制度中必然存在的要素,舉世皆然。一國主權下,國家安全不存在地方差異,也不容許地方出現國家安全真空,這是國際定律,不容爭議。

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在《基本法》「一國兩制」的安排下,維護國家安全,當屬中央政府的管轄範圍,不屬地方政府的自治範圍。然而,《基本法》起草期間,中央政府聽取香港民意,決定「授權」特區政府為此自行立法,但「授權」並非「分權」,絕不意味中央政府放棄自己對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2019年的「反修例運動」,在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缺位的情況下,演變為港版「顏色革命」,香港出現了「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出現了「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區事務」等的行為和活動。對此,中央政府果斷出手,2020年5月28日全國人大作出《決定》,針對有關情況,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區公佈實施;同時,責成香港特區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當中包括尚未獲落實關於保護「國家機密」、禁止外國勢力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的法律)。

按此,香港本地立法的國家安全法律,和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國家安全法律,在《基本法》框架下將雙軌並行,互相補足,與時俱進。「雙軌制」下,《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釐定的國家安全標準,必為香港本地立法起「立標引路」的作用;香港本地立法即使參考外國做法,也不能削弱已獲釐定的國家安全標準。大方向既定,大步向前走方為正道,無必要再拖拖拉拉。

事實上,國家安全挑戰日新月異,中央對「國家安全」的理解和策略早已與時俱進。2014年,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召開「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的時候,首次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系統提出包括「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資訊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和「核安全」等11種安全。2015年,全國人大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思路,制訂了全新的《國家安全法》,當中第四十條第三款明言,香港特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要指出的是,第四十條第三款所指的「國家安全」,是指根據「總體國家安全觀」所理解的「國家安全」,而非止於《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指定的「國家安全罪」類別。(其後更新至包括以下「金融安全」、「糧食安全」、「海外利益安全」、「太空安全」、「深海安全」、「極地安全」、「生物安全」、「人工智能安全」及「數據安全」共20個重點領域;「資訊安全」改稱「網絡安全」。)

按此,2024年立法議程還包括了關於加強「關鍵基礎設施」網絡安全的《網絡安全(關鍵基礎設施)條例草案》。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道路上,香港特區責無旁貸,任重道遠。

張宇人 - 立法會議員 載於 個人社交平台專頁 我為人人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