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主席。我相信局長都知道,過去一段時間我持續與她跟進短期租約用地面對的種種問題。今天終於看到局長在主體答覆中提出,政府認為有空間檢視租期能否超過7年,業界相當歡迎。希望局長考慮延長租期時提供選項,如10年、12年或15年,而非劃一規定。
此外,我注意到局長在主體答覆中提到的憂慮,即擔心租户在較長的租約下雖然無須預先繳付地價,但他們需要面對較長的租期內定期租金調整所帶來的不確定性。我認為這個問題不應該發生,因為短期用地基本上供特定行業使用,例如局長在答覆中提及的船廠、裝卸區及堆場,這些行業經營艱難,卻是社會發展必不可少的部分。
若按現行方法,假設我租用一幅用地後,旁邊的用地以高價賣出作商業用途。如政府根據該價值重新釐定我們的短期租約租金,我們將無法生存。業界希望政府考慮按通脹或雙方同意的特定指數調整租金,才能帶來確定性,而不會出現局長所指的不確定性。希望局長考慮這項建議。
發展局局長口頭答覆:
主席,感謝易議員非常具體的提議。將來我們完成探討後,究竟租期可否長於7年?同一行業可否作出選擇或分類?不同行業又是否設有年期分類呢?這必定是我們其中一個探討方向。
第二,關於短期租約的租金問題,議員剛才提到的建議圍繞簡化租金調整的安排。我們希望能多採用標準化的方式進行租金調整。正如我剛才所說,釐定標準租金時可採用某個標準,其後的調整亦可參考一些指標,議員剛才便提到某些可能可以採用的指標。這種做法除可利便業界,現時更具有催逼性,因為各部門(包括地政 總署)均需減省人手,以更少人手應付現有工作,甚至更多工作。很多工作必須走向標準化,避免逐一個案處理,以提升工作成效。因此,現在正正是一個時機,催逼我們完成這項工作。多謝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