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主席。上次當美國政府提出單邊濫收關稅時,我在報章看到特區政府向世貿組織提出抗議,並尋求解決方案。這次,美國政府針對航運提出徵收我認為不合理的港口費,似乎違反了《聯合國海洋公約》第二十六條第2項的規定。有關條文的內容為何?“對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僅可作為對該船舶提供特寫服務的報酬而徵收費用”,而最重要的一句是“徵收上述費用不應有任何歧視”。現在的情況很明顯屬於歧視行為,有可能違反WTO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所以,我想問局長,局方會否考慮跟中央政府聯合透過WTO的爭端解決機制,甚至向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發起法律挑戰呢?
運輸及物流局局長口頭答覆:
主席,根據301條款的安排,有關措施正正是針對由中國企業擁有及/或營運的船舶。根據美國有關告示中的條文釋義,“中國企業”涵蓋任何符合6方面條件之一的企業,當中包括國籍(即中國,包括港澳)及受制於中國政府(包括港澳)的制度。因此,不同範疇的企業 (例如船東 /船公司或經營船舶租賃的企業 )凡在港澳落户,均會在不同層面、不同方面受到影響。現在,特區政府內部、我的團隊、海事處亦會徵詢法律意見,進行深入分析。
剛才易議員問及如何利用國際海事組織一些整體公平、公開的保障條文,從而配合國家進行研究及反制,我們會與業界密切商討,以及聆聽業界意見。多謝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