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黨促港府立即停止給永久居民身份予「雙非」嬰孩

由於「雙非」嬰兒的數目,十一年來已突破十七萬大軍,並已對本港珍貴的公共資源,包括醫療、教育、房屋及福利造成沉重壓力,連月來引起社會不安,自由黨榮譽主席田北俊和自由黨主席劉健儀均認為,事件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必須尋求一個妥善的解決方法—特區政府立即停止給永久居民身份予「雙非」嬰孩

田北俊指出,「雙非」嬰兒潮危機冰封三尺,源自十一年前的「莊豐源案」。當年在港出生的「雙非」嬰兒只有620名。但受到「雙非」嬰兒可獲居港權的誘惑,數字年年遞升,在零六年突破一萬大關,跳升至16,044名,兩年後突破二萬大關,跳升至25,269名[1],再兩年後更突破三萬大關,在二零一零年增至32,000名,現時已佔全港嬰兒出生數目的46%。根據政府10年向內會提交的文件,更預計每年的「雙非」嬰兒數目可高逾4萬名[2]。眼見「雙非」嬰兒數字節節上升,特區政府卻對危機愛理不理,就在過去這十一年,「雙非」嬰兒累積的數目已超過十七萬(見下表)。

過往11 年來「雙非」嬰兒數字已突破17

年份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雙非嬰兒數

620

1,250

2,070

4,120

9,273

16,044

18,816

25,269

29,766

32,000

約35,000

總數

170,000

來源:特區政府統計處及政府文件

田北俊續稱,在2001年「莊豐源案」審結後,時任政務司司長的曾蔭權即使獲悉了人大法工委指裁決與人大解釋不一致的聲明,只簡單以「這件案已有了結」回應敷衍了事,時任保安局局長的葉劉淑儀又說「看不到釋法的迫切性」。但是令人不解的是,為何他們在99年甚為害怕「吳嘉玲案」可能導致167萬名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湧來香港,兩年後對「莊豐源案」這麼實在的潛在影響,卻採取視而不見的態度,而且一直缺乏解決問題的勇氣,輕描淡寫、任其坐大?今日「雙非」童的問題尾大不掉,嚴重影響民生,特區政府是難辭其咎。

田北俊表示,近年「雙非」孕婦來港產子數目急增,已令本地的醫療和教育體系開始出現不勝負荷的跡象。例如,本地孕婦要飽受生產病床「荒」之苦,母嬰健康院資源亦被「雙非」嬰兒攻佔,當中「重災區」粉嶺母嬰健康院的比率更高達五成半。據統計,約兩成「雙非」童的家長有意安排子女來港讀書,而以○六年本港一萬六千多名「雙非」嬰計,即今年約有3,200名「雙非」兒童可能來港升小一,但本港因為前時殺校,本身的學額已甚為緊絀。以接鄰邊境的北區為例,下學年小一學額未計算「雙非」童,最少欠缺學額四百個[3]。由此可見,妥善處理「雙非」童問題,已經成為了香港社會的燃眉之急,否則其他社會資源如房屋及福利等也會隨之告急。

田北俊指出,事實上,巿民對「雙非」孕婦來港產子問題,是非常關注的。連日來自由黨在新界東各區進行的簽名運動,也獲近一萬四千名巿民支持,反對雙非孕婦來港產子,同自由黨上月28日首次在銅鑼灣簽名,有逾一萬個名巿民簽名支持的情況相若。

自由黨主席劉健儀促請特區政府重拾正軌,切實執行三份中央有關居港權相關文獻及聲明的要求,立即停止再賦予「雙非」嬰兒享有香港永久居留權,才可望徹底解決困擾本港的「雙非」童問題。

劉健儀表示,其實早於1996年8月10日回歸前,負責籌備成立香港特區有關事宜的籌委會,已就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資格方面,明確指出第24條第2款第(1)項的立法原意,澄清了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指其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並「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而「雙非」嬰兒的父母都是在港臨時居留者,因此基本法有關「雙非」嬰不享居港權的立法原意是很明確的。

她續稱,1999年特區政府就「吳嘉玲案」向人大提呈釋法,人大常委會同年6月26日在解釋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3)項的有關文件中,亦明確指出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其他各項的立法原意,已體現在」1996年8月10日籌委會上述文件中,再一次明確了「雙非」嬰兒不享居港權的立法原意。而在2001年7月21日,即「莊豐源案」審結後翌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即發表聲明,指有關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不盡一致,我們對此表示關注。」這顯示「雙非」嬰兒享有居港權絕不符基本法立法原意及人大的解釋。故此,當局現時只有嚴格執行上述三份有關文獻及聲明的解釋和要求,方足以有效解決「雙非」嬰兒的問題。

由於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中」有關「雙非」嬰兒享居港權的裁決,與人大法工委聲明不一致的懸案,至今未有解決,劉健儀不排除當局一旦嚴格遵守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1)項的立法原意,不給予永久居民身份予「雙非」嬰兒後,會遇到法律挑戰。但自由黨相信,這將會是唯一的方法,把問題重新帶回香港的司法系統和程序中,提供機會予終審法院重新審視當中的理據和中央對案件判決後的說明,從而解決這困擾港人的重大問題。而且,正如基本法委員會港方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所指,若有新的論點是法庭以前沒有考慮過的,終審法院是可以重新考慮。

【附件】

一、1996年8月10日,籌委會文件(節錄):

「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

註:「全港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委會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1996年8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

二、1999年6月26日,人大常委會釋法內容(節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三)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其中第(三)項關於"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的規定,是指無論本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出生,在其出生時,其父母雙方或一方須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條件。本解釋所闡明的立法原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其他各項的立法原意,已體現19968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中。」

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解釋(1999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三、2001年7月21日人大法工委發言人聲明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我們注意到,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以來,香港特區法院在涉及居港權的案件的判決中,多次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所作出的解釋對香港特區法院具有約束力,並以此作為對一些案件判決的依據。但是香港特區終審法院七月二十日對莊豐源案的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不盡一致,我們對此表示關注。」 註:新華社2001年7月21日報道


[1] 20091111立法會十三題:內地孕婦來港產子
[2] 20101210內會文件「人口政策檢討」
[3] 20120203大公報引述北區區議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