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因應「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要求,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建議修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將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法定責任,延伸至「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和「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以維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對此,我們表示贊同。我們同意:

(1) 香港應繼續根據國際標準,致力加強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以維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和安全廉潔營商地區的地位;

(2) 在進行這次修例工作時,應按照特別組織的標準設立有效制度,減低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和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並盡量減低業界的合規成本,在兩者中取得平衡。

2 規管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涵蓋範圍

我們大致同意參照「特別組織」的規定和海外法例所訂立的「受規管活動」的範圍,及《諮詢文件》對貴重金屬、寶石、貴重貨品和貴重資產工具、以及「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的相關定義進行立法。

兩級註冊制度

《諮詢文件》建議以「兩級制」方式,涵蓋並甄別「會」及「不會」進行大額現金交易(政府現建議12萬港元)的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前者須履行現時適用於其他「指定非金融業」的「法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要求」,後者受有關規定的影響則較輕。

我們認為,相關的制度及程序,應以力求簡便為原則,盡量避免出現妨礙營商或擾民的情況。

《諮詢文件》列出的「第一級註冊」雖為一次性註冊,然而,有關交易商仍需每年繳付註冊費。有業界意見指出,實行「兩級制」,不必然需要設立「兩級註冊制」:可研究讓該些屬建議第一級註冊的交易商豁免註冊,改而在每年公司註冊申報中,一併作出相關的業務聲明。按此,只有會進行「大額現金交易」的交易商才須按《條例》註冊,使「兩級註冊制度」簡化為只有一個等別的「大額現金交易商註冊」。據此,我們大致認同有關的「大額現金交易商」註冊須每三年續牌。

此外,當局可考慮容許註冊申請經郵寄或網上提交,以省卻商戶需委派職員在辦公時間前往相關部門辦理等行政工作;以及設立查詢熱線,方便業界人士解決疑難。

收費

我們認為有關的註冊及續牌收費水平應保持合理、相宜,盡量減低相關業界的合規成本,避免大增其經營負擔。

豁免

《諮詢文件》建議非經常在港的境外交易商毋須註冊,只須申報現金交易,違規者會被檢控。我們知悉,有業界人士關注有關豁免,將引起不公平對待及產生制度漏洞;對違規的境外交易商施加的罰則,似乎也較對本地交易商的罰則為輕而引起質疑。對此,當局宜再審慎研究。

過渡安排

《諮詢文件》建議註冊制度生效之前已在營運的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有 180天過渡期以申請註冊。我們認為當局宜進一步解說,過渡期屆滿後仍未獲得註冊的交易商能否繼續營業、如何處理未完成的交易等的問題。

罰則

我們認為,當局務要釐清註冊商、負責人和僱員的不同責任,清晰界定那些行為屬刑事罪行及其相應後果。

宣傳

按《諮詢文件》建議,第一級註冊的交易商不可進行多於12萬港元現金付款交易,而第二級註冊的交易商在進行12萬港元或以上的現金交易時,須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附表2規定,包括向客戶作盡職審查,識別和核實客戶的身分。為減少業界與顧客之間可能出現的誤會,我們建議政府向公眾加強宣傳及教育,並提供特定的標籤等供有關商戶在當眼處張貼或擺放,讓消費者明白相關規定,不致誤以為屬個別商戶的做法。

3 結語:公眾對「打擊洗黑錢」問題關注的延伸 — 與商業和金融業不相關的捐獻性「眾籌」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透過對「受規管活動」和「指定非金融業人士」的監管,防止「洗黑錢」的發生。然而,《條例》涵蓋範圍畢竟有限,並非所有可能出現「洗黑錢」的情況均可藉此預防。依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行,和第25A條「對財產是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等的知悉或懷疑的披露」的要求,只能當「事後孔明」,不能防微杜漸。網上「眾籌」便為一例。

資訊科技突飛猛進,造就日益流行的網上「眾籌」,當中,包括「捐獻性質」的眾籌、就商品或服務作「報酬/預售性質」的眾籌、「股權眾籌」和「點對點網絡借貸」等四大類別。其中,後三者因涉及商業利益甚至是財務回報,為商界和金融界所青睞,自當引起各國政府當局的關注。2016年,特區政府發表了與之相關的《金融科技督導小組報告》,表現了高度的關注。

相比之下,第一類「捐獻性眾籌」在香港日遭濫用,公眾對有關活動是否涉及「洗黑錢」憂慮日深;然而,特區政府對之的關注程度,雖不至於是視若無睹,但明顯和公眾的合理期望相去甚遠。

現時,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必須取得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發出的慈善籌款許可證,或由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用於其他用途的籌款許可證,否則屬違法。然而,當局反複強調,該條例的立法原意,是防止在公眾地方進行有關籌款活動時,對公眾做成妨擾;因在網絡上籌款不會在公眾地方做成妨擾,是故街頭籌款須先取得許可證的規定,不適用於在網絡上進行的籌款;除非證明籌款者觸犯刑法,否則,網上「捐獻性眾籌」不受法律約束,捐獻者宜自慎之。當局會留意海外的規管發展;但現時法律規範經已足夠。法理昭昭,遺憾的是,當局所持立場,與公眾的合理期望存極大落差!

事實上,現時香港對街頭籌款活動的運作、對維護捐款人的權利,及對籌款人的財務責任等的要求,除「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外,其他要求,並無法律依據。依靠的,僅是由社會福利署、民政事務總署,及食物環境衛生署共同發出、並無法律約束力的《慈善籌款良好實務指引》。跟隨《實務指引》與否,全屬自願;不跟隨也無法律後果。(註:現時,眾多在《稅務條例》下享「慈善團體」地位的團體,其財務監管實際受該《條例》第88條「對慈善團體的豁免」所規範;有關團體也因此自願依據《實務指引》行事。顯然易見,時下眾多進行「捐獻性眾籌」的團體或個體,根本不是《稅務條例》下獲承認的「慈善團體」,因此不受監管。若籌款涉「洗黑錢」,期望內裡中人主動披露,實無異於與虎謀皮。)

誠然,正如當局一再強調的,按國際準則,法律對籌款的規管,並非基於籌款的方式或渠道,而是基於籌款的性質和目的。事實上,公眾對籌款個人或團體合規操作的強烈期望,根本無分線上線下。不管是街頭籌款,或網上籌款,捐獻人也期望其捐獻用得其所,籌款人阻街不阻街不在考慮之列!法理上,也不存不能規管不阻街籌款的理據;公眾也確實有強烈期望,規管線上線下的籌款。欠缺的,唯獨是政府當局的規管意志。

我們強烈要求政府當局從速立法,規管線上和線下、透過網絡或在街頭進行的籌款。籌款活動,必先取得許可;籌款的賬目必須透明;捐款人有權追蹤捐款的用途和去向;不合規的籌款人必須負刑責。同時,在成功立法之前,我們強烈要求當局立即將《慈善籌款良好實務指引》清楚延伸至適用於網上的「捐獻性眾籌」。這不單是對守法公眾的一個交代,也讓當局清楚表達決心,主動預防並非藉《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受規管活動」進行的「洗黑錢」活動的發生,對維護香港金融中心地位必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