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局長剛才的主體答覆十分詳細,不過,令我真的感到很震驚的是,局長在主體答覆第三段的最後數行說,操守議會"曾就《守則》編寫實務指引及參考事例,並於 2016 年進行諮詢。然而,由於個別教育團體對闡釋/參考事例提出強烈反對,操守議會將實務指引擱置,於 2018 年再次進行諮詢"。而局長在最後一句說:"現時的修訂稿主要是在 1990 年的版本加入一些原則性標題及將條文按性 質歸類,內容並沒有很大的實質改變"。

局長,1990 年至今,已經過了 31 年,為甚麼有那麼多家長向我投訴,他們想投訴教師專業失德,也未能找到相應的條文,指出教師失德和他們沒有做到的?局長,老實說,時至今日,其實是否應該因為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或甚麼團體......因為那些強烈的反對意見,就連對他們教育界自己訂立的專業操守作出評估或改變,也能被他們 否決呢?如是,《守則》有何作用呢?不如由教育局重新編寫吧。

教育局局長口頭答覆:

主席,文件的第三段的確詳細解釋了在過去一段時間,《守則》的訂立及經過的一些程序,《守則》一直以來都是由教育界內一些教學團體、教員或教師自行訂立的守則,供行業內的教育工作者作為自律的指引和行為規範。

在 2016 年,當時的操守議會曾經編寫實務指引及進行公眾諮詢, 亦曾將指引提交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如果大家翻查會議紀錄,其實當時有部分議員表達了強烈的反對意見,當然,當時表達強烈反對 意見的議員現時並不在席,但在當時的議會內,當時的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的確要求我們回去再重新審視。所以,我們也將其交回操守議會重新考慮。操守議會在這段時間亦曾進行一次換屆選舉,替換了部分成員,所以,現時這是最新及現行的操守議會所做的工作。

在此,我想告訴張宇人議員,在處理對教師失德的投訴時,教育局是根據《教育條例》,以及依據我們過往的經驗,我們從業界得知社會對教師的期望、對他們德行的期望,從而作出判斷。我們會參考 《守則》,但這並非決定性的因素。我們會根據法例,即常任秘書長需要認為該名教師是適當和適合的人選,適宜繼續作為教師,我們才會維持其註冊。所以,在整個討論中,或在整件事上,教育局是按照本身的原則和標準來處理,而《守則》當然是其中一個參考指引,但不是唯一的決定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