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主席。局長剛才回應梁美芬議員的答覆包括了很 多事情,今天要逐一跟她辯駁或辯論、討論都有困難,因為時間上 並不容許。不過,我可明言不太認同局長剛才所作的答覆,例如良 好管治是否等於學術自由呢,但這些問題我暫且不論。

我想集中就局長主體答覆的最後部分,提出一些較為宏觀的事 情。局長在主體答覆最後一段大致提到,維持良好管治甚為重要, 以及社會人士作出批評是應該的,提出意見亦屬正常。然後在最後 一句,局長提到“社會各持份者宜與大學作坦誠溝通,以得出符合 大學各持份者和社會整體利益的未來路向,從而達致維持大學良好 管治的共同目標”。

我想問局長,以最近的校徽事件為例,它第一不涉及日常運作, 第二可顯示大學管理層部分成員視校董會如無物,自行決定、自行 推出,那麼在此情況下,當很多社會不同的持份者 -- 不是大學的 持份者 -- 對此有很大意見時,局長卻說要進行溝通,究竟可從何 作出溝通呢?局長會否認為應就此在立法會進行溝通呢?因為有 這麼多社會不同的持份者認為中大的管治出了問題。

教育局局長口頭答覆:

多謝主席,多謝張議員的補充質詢。第一,就院校的 良好管治,剛才所說的意思其實是要以良好管治作為基礎,並非表 示可用院校自主、學術自由作為“擋箭牌”。所以,我們一再強調,由於社會人士或校董對大學的關心,均是以學生的福祉和社會整體 利益作為出發點,因此要有溝通和共識,才能達致目標。

一般而言,大學校董會有來自社會及學校內部的代表,也包括 了來自不同範疇、領域的人士,理論上應可反映各不同持份者的意 見。以校徽事件為例,我們知道在制度上,UGC大學確實是按照其 本身法例成立的獨立自主機構,設有本身的校董會進行管治,而校 董會同時亦可按條例規定設立若干委員會。\

處理中大校徽事件的行政與計劃委員會,是明確按照《香港中 文大學條例》(第1109章)在校董會轄下設立,其職責亦有清楚的規 定,當中包括就學校發展計劃等方面為校長提供協助,然後經校長 向校董會作出匯報。所以,此事並非由委員會自把自為推行,因它 在機制上需要經校長向校董會作出匯報,有關的決策亦要由校董會 作出最終決定。

至於決策詳情,又或校董會與委員會之間的權責分工,以至如 何決定由哪一委員會處理,如何按照大學的院校自主原則和大學條 例作出釐定,這些均屬內部事務,政府一般而言不會干預。然而, 如情況一如張議員剛才所述,大學有違反其主管條例所作規定之 嫌,又或有違反本身法例的情況,相關持份者可通過法律途徑進一 步跟進處理。多謝主席。

跟進問題

局長沒有答覆我的補充質詢。我的質詢很簡單:當社 會不同的持份者和大學的持份者有不同意見或要與之溝通時,可透 過甚麼渠道進行?我也想問局長,可否透過立法會進行?

教育局局長口頭答覆:

關於大學與不同持份者的溝通,首先正如剛才所提到, 可以經校董會進行討論。除校董會此一途徑外,社會今天其實也可以有廣泛的討論,而大學亦有各種不同渠道,聆聽市民和議員的意 見。所以,渠道有很多,大學不會聽不到大家的意見,如有需要, 政府亦可協助各界與大學加強聯繫。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