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及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作出具有憲制性的法律解釋,解釋絕對合憲合法、合情合理。

香港國安法訂明,最終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為了確保香港國安法得到完整準確的貫徹實施,確保國家安全能得到有效維護,特首李家超早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是否能參與香港國安法案件的訴訟。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釋法中表明,不具有本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若法院沒有向特首提出並取得特首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特區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特區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

筆者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明確了相關條文的法律含義,並確立了相關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了特區國安委的特殊地位和職能,將本港法院並未走完的法律程序,交由特區國安委決定並執行,此舉對進一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有重大意義,確保香港國安法可以完整準確、不折不扣地實施,是實踐二十大報告提出「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要舉措。

必須強調的是,是次釋法並無損基本法所賦予香港特區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及終審權,亦無針對任何具體司法判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條,香港特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香港國安法和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釋法有助於香港特區法院在未來依法及公正地審理國家安全案件,更好地履行司法機關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責任。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兩年多,對維護香港秩序和安全起了重要作用,不單撥亂反正,法治亦得到鞏固。香港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社會更安全穩定。

特首李家超表示,會積極考慮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以強化維護國家安全制度保障。筆者作為立法會議員,必定積極配合有關工作,切實履行有關的修例審議責任,將一如既往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李鎮強 – 自由黨副主席、立法會議員 載於 文匯報 文匯論壇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