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主席。主席,我不知道剛才有否聽錯局長的答覆。姚柏良議員問及“掹毛艇”的操作模式是否合法,我好像聽到局長說是沒有違反法例的。我希望局長看看其主體答覆第2頁的第二段,就第IV類別的船隻,“船上須備有符合規例的書面租船協議或書面租購協議”,是必須有協議的,即是應該整團旅客上船。如果是逐位乘客購票上船,依我的理解是違規的,這是我想指出的第一點。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誤,請局長稍後回答。

姚議員提出的補充質詢是......

(主席:易志明議員,你已提出你的補充質詢。)

這不是補充質詢,我只是指出錯誤而已。我現在才 提出我的補充質詢。

(主席:如果只是指出錯誤的話,局長可以不回答你的補充質詢。)

我的補充質詢是甚麼呢?姚議員質詢的第(二)部分是問當局有否就維港現時出現的問題執法、是否具有成效?局長的答覆卻是說當局 在全港水域進行了多少次巡查,共提出23宗檢控等等。局長沒有告訴我們有否就維港的問題提出檢控,他並無回答。執法行動是否有效呢?我告訴局長,是沒有效的。局長今晚如果有空,不如我們一起前往尖沙咀碼頭,會看到有10多艘違規船隻“搵食”。

我們為何要提出有關問題呢?因為那些違規船隻霸佔了公眾登岸梯台,令合法經營者難以經營,以及產生海上安全問題,我們對此表示關注。我想問局長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運輸及物流局局長口頭答覆:

主席,易議員的補充質詢包括兩部分,我先回答第二部分。我在主體答覆提及在全港水域進行巡查的次數,若是針對維多利亞港,在2024年1月至6月中,海事處在維多利亞港(主要是尖沙咀一帶的水域 )進行了12次實地巡查行動。這是答覆議員第二部分的補充質詢。

至於第一部分,我在主體答覆表示,就第IV類別船隻而言,如果取得海事處處長的事先批准,可用作出租以收取租金或報酬,是可以合法利用船隻經營維港海上觀光遊服務的。至於登船的是散客還是團體,均沒有違反海事法例,就這方面,我們曾經諮詢律政司。

至於易議員提及有船隻霸佔某些熱門地點的登岸梯台,我在早前的答覆也提到,船隻霸佔梯台若非進行上落客活動,屬於違法。就此,我們會與海事處加強巡查和執法行動。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