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主席。一如大家所見,很多自稱“痛症治療中心” 的廣告,無論是在港鐵站、網上、手機、電腦還是電視,已經多不勝數。剛才局長也提到,那些中心會利用灰色地帶經營,提供服務。

其實,當市民到訪中心,那些人員不會自稱“中醫”,也不敢自稱“中醫”,卻又身穿白袍,聲稱可提供某些治療痛症的服務。在治療完畢後,他們不敢在收據上寫明提供了哪一類醫療服務,令市民難以追究責任,特別是他們會利用電子儀器(如電子刮痧、電子拔罐 等)。

我想請問當局,政府會如何加強監管或加重刑罰,以懲治這些提供痛症治療的處所,使之無法透過這些灰色地帶或“法律罅”逃避責任?謝謝主席。

醫務衞生局副局長口頭答覆:

我先就不良廣告作出回應。在現行法例中,訂有《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當中禁止發布有關醫療、治療或診斷等廣告,而衞生署正是負責執行《不良廣告(醫藥)條例》。如果有人發布涉及醫療療法的廣告,正常來說,該人並不會是註冊醫護人員,因為根據《不良廣告(醫藥)條例》,註冊醫護人員是不得發布這類廣告的。衞生署也有既定機制審閱所有香港不同媒體發布的廣告,包括報紙、雜誌等媒體。如發現廣告內容涉嫌違反這項條例,衞生署會首先向發布者作出警告;如有關人士繼續發布,我們便會採取檢控行動。無論在何種處所營運,都須受這項條例監管。

根據數字,在過去數年,即2021年至2024年8月31日,衞生署曾發出兩封警告信予聲稱可提供“正骨”服務的處所。因此,在醫藥方面,《不良廣告(醫藥)條例》可以涵蓋。如果市民看到有人發布醫藥或醫療服務的廣告,這一定不是由醫護專業人員發出。至於其他不良廣告,例如有關商品的條例,看看卓Sir有否補充?

保安局副局長口頭答覆:

主席,關於其他廣告上的虛假陳述,例如有人訛稱可提供某種方式,同時暗示這是療法,該人便可能觸犯有關商品說明的條例;更甚的是,該人可能是無牌行醫。在無牌行醫方面,警隊是執法單位,在執法時會聯同衞生署採取執法行動,由衞生署為警方提供專業指引,說明該人所提供的服務是否屬於醫療範疇,以 及是否屬於註冊人士方可提供的服務範圍。在這方面,警方會繼續積極跟進。